宁国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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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宁国市税务局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名称: 【税收热点解答】12366咨询热点问题解答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09-10 发布日期: 2021-09-10
【税收热点解答】12366咨询热点问题解答
发布时间:2021-09-10 09:32 来源:宁国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一、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政策什么时间施行?

解答:2021年8月1日起,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启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和《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

二、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吗?

解答: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核算。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

三、个体工商户为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解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

四、小规模纳税人跨市提供建筑服务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

解答: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文件依据:《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

五、一般纳税人跨市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收取款项,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

解答: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文件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六、纳税人经营范围包含现代服务,是否可以享受10%加计抵减增值税优惠政策?

解答: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文件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七、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是否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

解答: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上述简易计税方法并进行预缴的,减按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

、高新技术企业同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企业所得税计算时是按照高新技术企业享受还是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

解答:若企业同时符合高新技术企业及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是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

文件依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

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填写申报表享受优惠?

解答:企业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A200000)第13行“减:减免所得税额”行次下面分别增加空白的明细行次,由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填写优惠事项或特定事项,减免所得税额优惠事项主要包括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等。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号)

、安徽省房地产项目企业所得税的计税毛利率是多少?

解答: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一)开发项目位于合肥市城区和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5%。

  (二)开发项目位于其他省辖市(合肥市除外)城区及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0%。

  (三)开发项目位于上述第(一)、(二)项以外地区的,计税毛利率为5%。

  (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3%。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

十一2021年企业取得政府财政资金,企业所得税收入时间如何确认?

解答: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凡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

除上述情形外,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财政支付,如财政补贴、补助、补偿、退税等,应当按照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确认收入。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

十二、小规模纳税人如何享受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半优惠?

解答:为了便利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本次减征优惠实行自行申报享受方式,不需额外提交资料。纳税人只要在申报表中勾选是否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政策有关选项,系统自动计算减征金额,纳税人确认即可。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5号)

十三纳税人与境外单位签订购销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解答:“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是指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征税的合同在国外签订时,不便按规定贴花,因此,应在带入境内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

十四、安徽省契税从何时执行3%税率?

解答:2019年3月1日起,将我省契税适用税率统一下调至3%。

文件依据:《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适用税率的通知》(财税法〔2019〕120号)

十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房产于本月交付使用,何时终止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解答: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新建商品房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为房屋交付使用的当月末。房屋交付使用的时间为合同约定时间。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使用的,为房屋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修改<关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十六、纳税人在个人所得税APP上申请了大病医疗扣除,是丈夫发生的大病医疗,妻子已经填写享受,丈夫是否可以享受?

解答:不可以重复享受。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其配偶一方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按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文件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十七纳税人的子女还在上初中,什么时候需要填写子女教育的终止时间?

解答:子女因就业或其他原因不再继续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时填写。当前受教育阶段毕业,但还会继续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无需填写。

个人从填报的教育终止时间次月起,不能再继续享受该子女的此项扣除

十八、在私立医院就诊是否可以享受大病医疗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

解答:对于纳入医疗保障结算系统的私立医院,只要纳税人看病的支出在医保系统可以体现和归集,则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支出,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大病医疗扣除。

十九、享受2021年文化事业建设费免征政策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解答:按照目前的政策规定,广告业和娱乐业的各类缴纳义务人提供的相关服务均可以全额享受文化事业建设费免征政策,并且申报减免的流程是一致的。目前,缴纳义务人可以通过到办税服务大厅现场申报或通过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享受文化事业建设费免征政策,不需要提交证明材料。费款所属期为2021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在申报表中填报计费销售额后,会自动实现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非常方便。

二十、查账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财务报表是否需要按季申报?

解答:查账征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年报。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修改<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公告>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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