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民政局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宁国市民政局> 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 社会救助> 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政策法规文件
索引号: 11341702003255124U/202109-00103 组配分类: 政策法规文件
发布机构: 宁国市民政局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政策解读】宁国市2021年生活无着人员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09-30 发布日期: 2021-09-30
【政策解读】宁国市2021年生活无着人员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9-30 10:59 来源:宁国市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一、决策背景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困难人员救助暨困难职工帮扶实施方案之生活无着人员社会救助》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等流动遇困群众救助工作,制定本方案。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和以人为本、政府负责、严格监管、协同配合、标本兼治的基本原则,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完善制度措施,健全责任体系,加强监督管理,切实维护流浪乞讨人员合法权益。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在起草过程中,通过调研、讨论等形式,最终定稿。

四、工作目标

通过强化地方党委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完善救助管理工作监管责任体系,加强属地和部门救助联动,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积极与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衔接,加强源头治理和综合施策,预防和减少外出流浪乞讨现象,不断加强和改进我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及时有效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实现流浪乞讨人员应救尽救,切实保障好流浪乞讨人员人身安全和基本生活。

五、主要任务

(一)完善工作协调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工作要求,结合救助管理服务质量大提升专项行动部署,进一步完善我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领导协调机制,有效发挥协调机制作用,明确部门职责,加强部门联动,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辖区内救助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重大事项和决策向地方党委政府报告。市民政局承担协调部门职责,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织密编牢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救助网络和责任体系。

(二)加强街面巡查和转介处置。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要按照职责分工履行街面巡查职责,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告知其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人员,应护送至救助管理机构,并履行书面交接手续,护送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得其同意。对突发急病人员及疑似精神障碍人员,应立即通知急救机构,必要时可直接护送至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并及时通知属地救助管理机构到医疗机构甄别其身份。对不愿接受救助的,应告知其救助管理机构联系方式和求助方式,并视情记录劝导情况。对违反治安管理、城市管理等规定的行为,要依规依法处理。

(三)优化救助服务供给。救助管理机构要加大寻亲工作力度,采取在全国救助寻亲网、今日头条、当地报刊、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广泛发布寻亲公告,报请公安机关采集DNA比对、采用人像识别,通过定期问询、站际协作等方式方法,切实做好无法查明身份受助人员身份查询和寻亲服务工作。对于在站长期滞留人员,应充分利用现有设施开展照料服务,站内基础设施薄弱、人员配备不足的,市民政局应优先选择政府举办的社会福利、养老、精神康复等机构承担托养服务。站外托养要区分对象身体状况、年龄等情况实施分类托养。要落实监管责任,定期对托养机构的安全管理、服务质量等进行检查督导,确保站外托养人员权益不受侵害。

(四)强化落户安置机制。对滞留超过3个月仍无法查明身份的受助人员,由救助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市民政局提出安置方案报请市政府安置。对已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及时纳入救助供养范围,由救助管理机构转移至当地政府设立的具备相应供养条件和能力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属于未成年人的,必须转到儿童福利机构供养,并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供养服务机构对转入的救助对象要继续开展寻亲服务,全力帮助救助对象寻亲。

(五)强化源头治理机制。要建立返乡人员信息台账,强化返乡人员政策帮扶,为符合条件的落实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险等相关政策。与扶贫部门开展信息共享,对有流浪乞讨经历的贫困人员予以重点关注和帮扶。及时将受助人员情况报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教育、督促其近亲属或其他监护人履行抚养或赡养义务,防止其再次外出流浪。有效建立易流浪人员回访机制,将反复流浪乞讨人员等纳入信息库统一管理,加大回访频率,为其回归稳固创造条件。

六、创新举措

加强属地和部门救助联动,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积极与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衔接,加强源头治理和综合施策,预防和减少外出流浪乞讨现象,不断加强和改进我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及时有效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实现流浪乞讨人员应救尽救,切实保障好流浪乞讨人员人身安全和基本生活。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把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作为困难群众保障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履行属地领导管理责任并强化监管,加强对各部门组织领导,凝聚合力,因地制宜做好本地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要根据各地具体情况、具体研究,积极解决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做到流浪乞讨人员弱有所扶。

(二)强化部门监管。市民政局对所辖的市救助管理站承担主要监管责任,完善负责人定点联系制度,定期深入救助管理机构、托养机构、合作医疗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对于救助管理机构和托养机构,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根据部门职责,依法对其治安、消防工作进行监管;市卫健委对其疾病防控和内设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医疗康复及护理进行监管,根据需要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市场监管局对其内设食堂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药品安全管理进行监管。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各自职责履行监管责任。

(三)做好宣传引导。市民政局指导市救助管理站积极宣传生活无着人员社会救助民生工程政策,注重有效引导社会预期,展现救助管理工作兜底线、救急难的惠民实效。市民政局要积极组织实施救助管理机构“开放日”活动,并把开放活动范围覆盖到托养机构,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听取多方评价,吸取意见建议,探索建立第三方监督机制。市救助管理站要积极宣传流浪乞讨救助服务电话,并保持24小时畅通,方便遇困人员求助和群众提供信息线索。积极依托12345政务服务热线开通流浪乞讨救助热线。

(四)强化责任追究。对相互推诿、不履行救助职责,造成流浪乞讨人员未能及时得到救助的,要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对负有强制报告义务而未履行报告义务,造成遭受家庭暴力人员和受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死伤等严重后果,要追究负有强制报告义务的相关机构和人员责任;对救助管理机构滞留人员站外托养和医疗救治工作疏于监督管理,造成被委托照料人员或医疗救治人员非正常死伤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责任;对因源头预防和治理工作不力、流浪乞讨人员返乡后救助管理不到位,造成外出流浪、乞讨现象严重的地区,要追究该地区相关领导责任。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