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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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内地居民婚姻登记 |
婚姻登记档案查询服务 |
撤销婚姻登记 |
离婚户口办理 |
主管单位 |
民政局 |
民政局 |
民政局 |
公安局 |
办理地点 |
婚姻登记大厅 |
婚姻登记大厅 |
婚姻登记大厅 |
各派出所 |
受理条件 |
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双方自愿结婚;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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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 |
一方常住户籍在我区辖区的婚姻登记当事人。 |
离婚一方不愿出具居民户口簿,另一方无法分户迁移,经公安派出所调解无效的;离婚一方户口应迁出而不迁移的 |
材料 |
居民身份证、户口本 |
居民身份证、户口本 |
本人的户口簿(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需出个人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身份证(有效临时身份证); |
离婚证、身份证、法院判决书 |
审查标准 |
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 现役军人婚姻登记: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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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二)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三)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者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四)当事人持有:1.本人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2.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3.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的相关材料,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
审查当事人携带身份证、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真实有效 |
电话 |
0563-4011770 |
0563-4011770 |
0563-4011770 |
0563-4035321 |
实施依据 |
【行政法规】《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第二条第一款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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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修订版)》第十六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