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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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首次购房证明出具 |
购买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
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服务 |
不动产权证书或登记证明遗失、损坏补(换)发 |
主管单位 |
自然资源规划局 |
住建局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办理地点 |
不动产中心 |
公积金中心宁国管理部 |
不动产中心 |
不动产中心 |
受理条件 |
涉及办理税务、银行业务的自然人 |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公积金账户存储金额 |
1、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全部的不动产登记资料;2、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 |
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破损、污损、填制错误的,当事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换发;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15个工作日后,打印一份遗失、灭失声明页面存档,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向申请人补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并注明“补发”字样。 |
材料 |
身份证、家庭成员证明(户口本) |
身份证、结婚证、商品房购房合同、购买商品房首付款发票、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登备案证明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承办人身份证明、委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已经公证的委托书 |
房产或地籍档案复印件、在报社或者政府网站进行遗失公告,公告期满15个工作日办补证手续 |
审查标准 |
申请人须提交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公积金账户存储金额 |
1.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是否属于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管辖范围;2.是否是查询主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3.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提交的查询申请书是否包括查询主体、查询目的、查询内容、查询结果要求等详细内容,并且是否符合法定形式;4.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被委托人是否提交了双方身份证明原件和授权委托书;5.查询目的明确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1.审查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是否属于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管辖范围;2.审查申请人与其提交的身份证明指向的主体是否一致;3.审查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规格是否符合《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第1.7节要求;4.审查受理环节是否按《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要求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查验、询问等;5.审查是否需要进一步补充材料;6.审查申请登记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内容是否一致。 |
电话 |
0563-4012133 |
0563-4036190 |
0563-4036553 |
0563-4012133 |
实施依据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656号)第二十七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63号)第九十七条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二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