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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000111222F/202109-00075 组配分类: 个人事项
发布机构: 宁国市数据资源管理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我要当老师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09-27 发布日期: 2021-09-27
我要当老师
发布时间:2021-09-27 14:45 来源:宁国市数据资源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序号

1

2

3

事项名称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

教师资格证遗失、损毁补(换)发

农村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材料核实转报

主管单位

教体局

教体局

教体局

办理地点

市民之家公共事务窗口

市民之家公共事务窗口

市民之家公共事务窗口

受理条件

通过教师资格考试并符合相关政策要求的人员

已取得教育局认定颁发的初中、小学、幼儿园等教师资格证;教师资格证书遗失或者损毁影响使用的

享受教龄补助的原民办教师(2002年12月31日以前在岗的原代课教师视同原民办教师)

材料

体检报告

身份证;照片;教师资格证补发换发申请表。

安徽省农村原民办教师教龄补助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申请人承诺书;未曾被企事业单位录用证明;无刑事犯罪情况证明

审查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文件确定。

对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教师资格证申请表的复印件(单位提供)和照片进行审查是否为申请人,指导教师资格证补发换发申请表的填写

《安徽省教育厅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安徽省农村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电话

0563-4013266

0563-4013266

0563-4013266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15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三条

《安徽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四、教师资格认定(一)教师资格认定机构:1、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五、教师资格证书管理《教师资格证书》损坏并影响使用的,由持证人提出换发新证书的书面申请,原发证机关审核后收回损坏证书,补发新的教师资格证书,其编号为原证书编号。

《安徽省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安徽省农村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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