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条件 |
1、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可以申请增加的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 |
1.机动车状态正常; 2.已注册登记的7座以下小型汽车6年内直接到车辆管理所窗口或各辖区大队办理免检手续,其他机动车需去相应检测机构办理安全技术检验手续。 |
仅限通过本省“交通安全综合服务平台”或12123手机app处理的简易快处事故,并且只能是机动车驾驶人或车主本人的,其他事故查询目前未实现。 |
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属于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后的后尚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的,还应当审查机动车来历证明、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 |
仅限查询本省号牌机动车的交通违法信息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修改)第十三条 |
《关于认真做好公安部14项便民利民措施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皖公交管〔2012〕407号):在互联网上面向社会开放“机动车驾驶人事故状态查询”功能。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5号)第一百一十三条 |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