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条件 |
劳动年龄段内,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劳动者均可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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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2013 年 10 月1 日以后登记注册)、正常经营并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满 12 个月的创业人员或符合条件的新注册个体工商户,可向注册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 |
城乡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市零就业家庭、农村贫困家庭、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 |
有创业愿望的城乡各类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的登记失业人员;已创办企业的创业者等。 |
申请人在事业状态下,在退休年龄范围内,在宁国辖区内进行创业即可。 |
实施依据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号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六十一条;《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8号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第四条、第十一条 ;《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43号)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五条;《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五条;《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