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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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试行)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10-25 发布日期: 2019-10-25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9-10-25 16:15 来源: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条为了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9〕64号)和上级市场监管部门通知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客观记录,并归档保存的行为。

第三条本部门执法人员应当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不同性质、种类、现场、环节,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四条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要求,加强对下级行政执法人员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规范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记录归档和执法记录设备管理,充分发挥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监督作用,做到行政执法规范化、程序标准化。

第五条承担行政执法职责的业务科室及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执法机构)负责执法全过程记录以及有关设备、案卷、音像记录、电子数据等执法记录资料的使用和管理工作;局稽查大队负责对各执法办案机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局政策法规科负责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制度建设工作;局稽查大队、办公室、财务装备科等按职责负责执法记录设备的配备、归档管理、维护升级和使用培训。

第六条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等形式。

文字记录是以纸质文件或电子文件形式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全过程记录的方式。音像记录是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记录的方式。

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对查封扣押财产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要进行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第七条各执法机构负责保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保证记录资料合法、有效、完整。

第八条本局根据执法工作实际为执法机构配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执法记录设备,适时建设询问室、听证室等音像记录场所。

第九条各执法机构要根据省局要求使用执法规范用语、行政执法格式文本,规范音像记录事项,规范执法文书制作。

第十条各执法机构要定期做好执法记录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设备整洁、性能良好。在进行执法记录时,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设备正常使用。

第十一条执法记录设备应严格按照规程操作,遇到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由专业机构进行维修,不得私自将设备进行拆装或者更换处理。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音像记录,应当在执法活动结束后二十四小时内将信息储存至本局执法信息系统或者专用存储介质。连续工作、异地执法办案或者在偏远、交通不便地区执法办案,确实无法及时移交资料的,应当在返回单位后二十四小时内移交。

第十三条各执法机构应当自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将行政执法过程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按照相关档案管理要求及时归档。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存储介质等方式,对音像记录等进行长期保存:

(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可能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执法业务部门需要长期保存的其他情况。

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等执法活动中作为证据使用的音像记录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十五条积极探索推进信息化记录存储方式,通过技术手段实现同一执法对象的文字记录、音像记录集中存储。建立健全基于互联网、电子认证、电子签章的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形成业务流程清晰、数据链条完整、数据安全有保障的数字化记录信息归档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建立健全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对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的积极作用,善于通过统计分记录资料信息,发现行政执法薄弱环节,改进行政执法工作。

第十七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资料,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记录采集、使用和管理过程中,严禁下列行为:

(一)对行政执法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执法全过程不进行记录、选择性记录或者不按照要求记录;

(二)损毁、剪接、删改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音像、电子资料;

  (三)私自复制、保存、传播、泄露执法记录的案卷、音像记录和痕迹记录;

  (四)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与执勤执法无关的活动;

  (五)故意毁损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音像记录存储设备;

  (六)其他违反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责令改正,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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