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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41702MB1919991Q/201912-00139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文机关: | 宁国市医保局 | 主体分类: | |
成文日期: | 2019-12-03 | 发布日期: | 2019-12-03 |
发文字号: | 宁医保〔2019〕64号 | 有 效 性: | 已失效 |
标 题: | 【已废止】宁国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对定点医疗机构挂床住院违规行为认定及处理的暂行规定 | ||
政策咨询机关: | 宁国市医疗保障局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事务中心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3-4017220 |
宁国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对定点医疗机构挂床住院违规行为
认定及处理的暂行规定
宁医保〔2019〕64号
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医疗服务行为,保障我市医保基金安全运行,根据《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84号)及医疗服务协议规定,经宁国市医保基金监管联席会议研究通过,现将定点医疗机构挂床住院违规行为认定及处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挂床住院行为的认定
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挂床住院违规行为。
(一)门诊治疗的病人进行住院登记或结算的(门诊抢救除外);
(二)住院治疗期间,参保人员仍正常上班、工作或务工的;
(三)同一床位同时有2名以上住院病人的;
(四)病人住院期间无正当理由,未履行相关手续,无特殊原因不在院的;
(五)主管医生、护士及病人确认的床位号与病历记录不相符的;
(六)住院病人不在病历登记的床位输液治疗的;
(七)参保人员住院期间无固定床位的;
(八)参保人员病程记录不完善,无相关住院情况记录的;
(九)其他可以认定的挂床行为。
二、挂床住院违规行为的处理
对调查核实确认有挂床住院违规行为的医疗机构,将作如下处理:
(一)“挂床”患者住院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从违规医疗机构当月报销金额中全额扣除,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二)根据《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84号)、《安徽省医疗保障协议医师管理办法(试行)》(皖医保发〔2019〕12号)规定,视“挂床”问题严重程度,将追究医疗机构责任,处违规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或取消定点资格等处理;根据医师协议管理办法对违规医师作出相应处理,并作为医共体总额预算年度考核不合格或结余资金分配一票否决的依据。
本规定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上级政策如有规定,从其规定。
宁国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12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