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乐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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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胡乐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关于印发《胡乐老街保护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 胡政〔2017〕152号
生成日期: 2017-07-07 发布日期: 2017-07-07
关于印发《胡乐老街保护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7-07 16:10 来源:胡乐镇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胡政〔2017〕152号

胡乐村委会、胡乐居委会:

  现将《关于印发<胡乐老街保护暂行办法>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胡乐镇人民政府

2017年6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胡乐老街保护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胡乐老街保护工作,维护老街传统风貌,发展旅游经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依据《胡乐镇总体规划》、《胡乐镇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胡乐老街整治规划》、《胡乐村美好乡村建设规划》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老街保护的核心范围为:东至西津河,南至关上,西至宁绩高速公路,北至胡乐新大桥往霞乡方向道路。

第三条 老街保护的主要内容是:

(一)具有历史风格的整体空间环境和街巷格局;

(二)具有文物价值的民居、店面、祠堂、桥梁、驳岸、古碑、古文化遗物及近现代优秀建筑等;

(三)具有地方特色的传统工艺、传统产业、民风民俗等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四条胡乐镇人民政府成立胡乐老街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老街办”),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一)宣传老街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老街保护规划,指导、督促村民合理保护和使用古建筑;

(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文物古迹、传统建筑、古民居的普查工作,并设立保护标志;

(三)对老街规划区内新建住房和维修古民居进行前置审核,保证规划的执行;

(四)对破损而无力维修的古建筑进行登记,并及时上报;

(五)组织专兼职巡防队伍,负责做好防火、防盗、护渔等工作;

(六)制止违反老街保护的行为并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及时向镇政府报告。

第五条 镇人民政府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安排10万元的老街民居维修资金,专门用于老街私人民宅的维修。对按照传统风貌维修房屋并通过验收的,镇政府给予维修投入20%的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5000元。如遇上级加大资金支持,再行研究提高补贴标准。

第六条老街居民新建、改建、扩建、维修、装修房屋,应当符合规定要求,其建设方案应按老街办初核、镇规划部门复核、镇政府同意的程序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沿街(路)建筑表层应按以下要求装修:

(一)门、窗为木制,油漆为赭色,玻璃为透明色;

(二)屋面为小青瓦,墙体白粉马头墙;

(三)护栏和店堂招牌、字号应按传统做法用木质材料,临街(路)广告、招牌的制作和悬挂须考虑与老街的传统风貌相协调,严格控制使用不锈钢、PVC等现代材料,卷闸门不得外置;

(四)踏步和门槛为青石;

(五)工艺上采用徽派的砖雕、木雕、石雕。

第八条除因安全因素外,老街的古建筑及构件不得擅自拆除或迁移。确需迁移或拆除的,必须征得老街办同意。禁止出售古建筑构件。

第九条老街内不得举行危害古建筑安全的活动,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古建筑内的电气线路应当穿管保护,线径、用电负荷等应确保安全,屋外不得新建架空线路。

第十条老街内鼓励建设、经营、展示徽派传统文化的项目。对能体现当地民俗文化的项目和有特殊才能的民间艺人,采取优惠政策扶持和引进(视具体项目由镇政府“一事一议”研究出台政策)。

第十一条凡在老街内经营商业和进行文化活动,必须在老街办备案,并向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老街核心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审批经营液化气、汽油、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化肥、农药等污染环境的商品(已设立的经营点逐步引导退出);

(二)销售网鱼、电鱼设备;

(三)商店外摆摊设点或陈列商品;

(四)在房顶上设置太阳能水管、储水罐等非建筑附属物;

(五)机动车辆在老街内街通行。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胡乐镇政府报请市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胡乐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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