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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宁国市教体局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名称: 宁国市教育体育局关于印发宁国市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文号: 宁教〔2019〕37号
生成日期: 2019-11-07 发布日期: 2019-11-07
宁国市教育体育局关于印发宁国市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1-07 10:31 来源:宁国市教体局 浏览次数: 字体:[]
宁教〔2019〕37号

各幼儿园,乡镇、街道中心学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管理,2018年,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市政府办印发了《宁国市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宁政办〔2018〕3号)。近期,我局报市政府同意,对该办法部分内容进行修订。经局党委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宁国市教育体育局  
2019年11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国市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我市国家学前教育改革发展实验区建设,提升我市学前教育整体水平,推动我市学前教育优质、均衡、规范发展,努力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6号)《财政部、教育部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6〕33号)《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宁国市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来源:市财政每年安排的学前教育专项资金和中央、省学前教育奖补资金。
第二章 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标准
第三条专项资金奖补对象:具备办园资质,质量保证,面向公众提供优质学前教育服务的公民办幼儿园。
第四条专项资金奖补项目和标准
(一)等级提升奖励
  对所有提升等级的公民办幼儿园给予一次性奖励,评定为宣城市一类园或优秀民办园给予8万元奖励,评定为省一类幼儿园或优秀民办园给予10万元奖励,其它每上一个星级给予奖励5万元。
(二)生均公用经费补助
  公办幼儿园:按省相关文件要求,最低补助500元/生/学年,一星级1.1倍、二星级1.14倍、三星级1.17倍、四星级1.2倍、五星级1.23倍、六星级1.25倍标准发放。
  民办普惠性幼儿园:准入级200元/生/学年发放,一星级1.25倍、二星级1.5倍、三星级1.75倍、四星级2倍、五星级2.25倍、六星级2.5倍标准发放。生均补助标准今后据财力逐渐增加。
(三)新建、改建标准化幼儿园奖励
  1.民办普惠性幼儿园。对按照省一类幼儿园办园条件和水平新建(含购买)的民办普惠性幼儿园,建设投资额(不含设施设备购置资金)达1000万元以上,根据土地出让或划拨性质,分别给予举办者建设(购买)费用的7%和3%的资金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对按照省一类幼儿园办园条件和水平改扩建的民办普惠性幼儿园,投资额达100万元以上,给予举办者投资费用的2%的资金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此类奖励属一次性奖励,不包括以后的转让。若享受过普惠性奖励,退还奖励资金后才能再申请非普惠性。
  2.公办幼儿园。公办幼儿园改扩建、房屋维修、添置设备等资金列入学前教育专项资金。
(四)公民办幼儿园人员经费补助
  城区和农村公办幼儿园分别按照每个班配备2名和1名专任教师核算,聘用的编外专任教师给予人员经费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参照我市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年度工资标准,编内和编外逐步做到同工同酬。对宁国市示范幼儿园(一星级)及以上等级且持幼师资格证比率达到50%以上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聘用合格教师(具有幼师资格证)购买社会保险单位承担部分给予30-50%补贴(此类补助额度见下表)。
(五)提质增效奖励
  1. 名园集团化奖励。对承担集团化办学的省一类幼儿园(优秀民办园)根据分园数量给予集团每学年5万元一所分园的奖励。
  2. 结对帮扶奖励。根据结对帮扶工作学年度考核结果,给予帮扶幼儿园1万元至2万元每所的奖励。
  3.特色创建奖励。对市教体局发文认定的特色品牌幼儿园,根据考核结果(两学年度为一考核周期)给予2万至4万元奖励。
  4.对实施其他提高学前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相关举措并取得实效的项目奖励。
(六)房租补助
  对承租小区配套幼儿园和承租集体所有幼儿园(按宣城市一类幼儿园及以上标准建设)的宁国市级以上示范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根据幼儿园星级情况,按照标准班给予每班每学年4000元至9000元标准补助(每上一个星级增加1000元)。
(七)集体(含个人在集中村)办园补助
  对集体(含个人在集中村)办普惠性幼儿园,准入级至六星级分别给予3万至5万元的补助。
(八)教研活动经费补助
  片级教研给予2万元/片补助,优秀片级另补助1万元。教师个人获奖或辅导幼儿获奖,奖励标准参照教研〔2019〕7号文件执行。
(九)专职保安补助
  凡一星级及以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配备的、符合相关聘用政策标准的专职保安,给予2万元/园/年补助。
第三章 资金的申请和审核
第五条各幼儿园于每年10月31日前,按照专项资金申请的资格和条件,凭取得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向市教体局申请年度奖补资金,市教体局牵头组成考核组,考核通过并公示后,报市政府相关会议研究批准。奖补资金于12月10日前拨付到位。
第六条各幼儿园对专项奖补资金要单独立账(民办幼儿园要求单独开设单位银行账户)、专款专用,一律用于支付园舍租金、园舍维修改造、玩教具补充、幼儿园教师人员经费等,要建立财务和资产内部管理制度,接受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对幼儿园资产和财务管理情况实施的监督和审计。每年3月底前,教体局对各幼儿园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审核并备案。
第七条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公办幼儿园改扩建维修费用据实支出,教研活动经费根据片级教研考核和教研评比奖励文件据实申报,市教体局予以审批拨付。
第四章 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市教体局负责提出专项资金预算细化安排建议,执行经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并按相关要求负责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公示工作,对专项资金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第九条市财政局将专项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并组织开展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
第十条本专项资金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单位、组织或者个人违反专项资金奖补相关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享受奖补的幼儿园如果在年检或星级评比复评中降级的,相关奖补标准应随之降低;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奖补:(1)教育内容与方法违背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影响的;(2)发生较大责任事故的;(3)经查实有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等违背师德的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教体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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