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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0032563436/202110-00045 组配分类: 应急预案
发布机构: 胡乐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社会安全预案】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国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10-19 发布日期: 2021-10-19
【社会安全预案】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国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0-19 10:10 来源:胡乐镇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派出机构:
  经研究,现将《宁国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18日

宁国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指挥机构
  2.2 工作机构
  2.3 指挥机制
  2.4 工作制度
  3 预防和应急准备
  3.1 避难场所准备
  3.2 应急队伍准备
  3.3 应急预案演练
  3.4 应急宣传培训
  4 监测预警
  4.1 监测预报
  4.2 预警信息发布
  4.3 预警准备
  5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告
  5.2 响应启动
  5.3 分灾种响应
  5.4 现场处置
  5.5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5.6 信息公布
  5.7 应急终止或解除
  6 后期处置
  6.1 制订规划和组织实施
  6.2 调查评估
  6.3 征用补偿
  6.4 灾害保险
  7 应急保障
  7.1 通信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交通运输保障
  7.4秩序保障
  8 预案管理
  9 附 则
  9.1 气象灾害预警标准
  9.2 名词术语
  9.3 预案解释部门
  9.4 预案实施时间

宁国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加强我市灾害性天气和突发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等工作,全面提高应对气象灾害的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安徽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安徽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范围内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冰冻、大雾、霾等气象灾害事件的防范和应对。
  因气象因素引发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其他灾害的处置,适用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提高全社会防范气象灾害的意识,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全面加强应对气象灾害的体系建设,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
  依法规范,协调配合。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职责,建立和完善协调配合机制,各相关部门密切协作,确保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规范有序、快速协调。
  预防为主,科学高效。利用各种措施,切实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和防御标准。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做好各项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指挥机构
  2.1.1 设立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
  成立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市气象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市有关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其主要职责:
  (1)修订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2)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3)承担市政府和上级应急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2.1.2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市气象局:负责全市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发布等工作,为市政府启动和终止应急预案、组织气象防灾减灾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2)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作物和养殖业等因气象灾害引发的农业灾害监测,指导各地做好防灾减灾工作;掌握和核报农业受灾情况,分析气象灾害对农业生产的影响,提出措施建议;制定灾后补救措施,组织农民开展生产自救。
  (3)市水利局:负责洪水的监测、预报和旱情的监测工作;组织水旱灾情核查和综合上报,掌握发布汛情旱情和防汛抗旱工作动态,会商有关部门发布水旱灾情;组织实施水利工程防汛抗旱调度;加强全市水利防洪工程的管理,督促及时修复水毁水利工程;组织供水设施抢修工作。
  (4)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林业局):负责由气象灾害引发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工作,及时掌握各地发生的地质灾害情况;核实、上报险情或灾情,提出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的意见;组织险情或灾情监测和评估,预测灾害发展趋势和潜在威胁,提出抢险救灾应急防范对策、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负责统计上报有关林业受灾信息,协助指导乡镇、街道做好防灾减灾工作。负责应对气象灾害引发的森林火灾宣传工作。
  (5)市应急局:负责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预防性检查,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组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应对气象引发的各项灾害的准备和应急处置、抢险救灾工作;负责指挥应对气象灾害引发的森林火灾防灭火工作。
  (6)市住建局:负责组织检查市政公用行业生产经营企业采取防灾减灾措施,组织抢修队伍及时排除故障;督促企业帮助和指导居民落实安全用水用气措施;组织检查建筑施工场所,责成施工单位在灾害期间停止室外施工,妥善安置建筑民工;会同有关部门对危房、临时建筑物、工地塔吊进行安全检查,及时疏散人员,防止倒塌伤人。
  (7)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台风、大风、暴雪等气象灾害引发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8)市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对灾区环境污染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并提出处置方案;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出警告,提出控制措施;灾害得到控制后指导现场环境污染的消除。
  (9)市卫健委: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机构组建救灾防病应急队伍,根据需要开展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工作,对灾区卫生应急工作进行指导和援助。
  (10)市公安局:负责监控治安状况,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组织疏导交通,适时采取交通管制措施;依法打击各类趁灾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指挥调度应急救援力量,协助开展抢险救灾,救护受灾遇险群众。
  (11)市交运局:负责道路交通运输情况的监测,按照交通应急预案采取措施,保证道路交通畅通;协调抗灾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组织提供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
  (12)市文旅局:主要负责指导广播、电视等媒体及时播发气象信息,做好宣传报道工作。负责协调对因气象灾害滞留在景区的游客和工作人员的救援工作,及时向本行业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13)市教体局:负责部署全市教育系统抗灾救灾工作,指导学校抗灾救灾;组织开展校舍安全检查,根据灾情调整教学时间,确保师生安全。
  (14)市民政局:负责掌握、发布气象灾害灾情信息,组织开展灾情核查、评估工作;组织灾害救助,申请、分配、管理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协助灾区政府转移安置灾民,做好灾民临时生活安排;组织协调因灾倒塌农房的恢复重建;指导和接受救灾捐赠。
  (15)市发改委:负责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配体系,做好相关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供应;协调安排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建设。
  (16)市财政局:负责抗灾救灾资金的筹措、拨付和监督检查。
  (17)市经信局:负责协调供电公司因气象灾害引发的电力设施和电网运行故障的快速修复,保障电力安全有序运行;负责协调各通信公司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保证气象灾害期间信息畅通。
  (18)市商务局:负责组织灾区生活必需品的供应,组织粮、油、肉、蛋、菜等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监测,及时报告监测情况;会同物价部门加强市场监管,平抑物价,维护市场稳定。
  (19)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各新闻媒体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2.2 工作机构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气象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气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
  (1)发生气象灾害时,接收指挥部的指示,启动应急预案;
  (2)负责落实指挥部的各项指示,适时联络相关部门,组织协调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3)承担指挥部及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相应的指挥机构和办事机构,在上级指挥部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应对工作。
  2.3 指挥机制
  发生大范围气象灾害,并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时,由市政府决定启动相应的市级应急指挥机制,统一领导和指挥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等工作,由市气象局负责实施,根据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情况,及时预报预警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
  ——气象灾害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由市应急局组织实施。
  ——台风、暴雨引发洪水、山洪、渍涝等洪涝灾害及由于持续少雨导致的干旱灾害,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指挥应对工作。
  ——暴雪、冰冻、低温、寒潮、霜冻、高温、大风、雷电、冰雹、大雾、霾等灾害,由市政府视情启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制或明确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处置。
  全市大范围发生以上气象灾害,并造成较大危害时,由市政府决定启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制,统一领导和指挥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对各种气象灾害,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市直相关部门要先期启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制或建立应急指挥机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组织做好防范应对工作。
  2.4 工作制度
  实行气象灾害综合研判工作制度。气象部门根据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分析汇总气象灾害监测预报和有关灾情、险情信息,判断预估气象灾害的可能影响程度及未来发展态势,向政府提出相关应对处置建议。
  建立气象灾害应对部门联动制度。气象部门与公安、民政、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建、交运、农业农村、水利、卫健、应急、通信、电力等部门和单位建立协调联动工作制度,在发生或可能发生气象灾害时,各成员单位加强信息互通,对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程度和范围进行分析会商,加强配合协作,共同做好应急准备和防范处置工作。
  健全气象灾害防御部门联络员会议制度。气象部门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听取各成员单位对气象灾害预警预报服务的需求,做好气象应急保障服务。
  3 预防和应急准备
  3.1 避难场所准备
  市、乡镇政府应加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并设立场所及路线标志,制订完善紧急疏散办法和程序,确保处于危险区域的群众及时、安全躲避。
  3.2 应急队伍准备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各类应急队伍建设,配备必要装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3.3 应急预案演练
  在指挥部领导下,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演练。预案演练应立足于实战,强化应急意识,熟悉应急程序,检验应急机制,锻炼应急队伍,为修订和完善预案提供依据。
  3.4 应急宣传培训
  宣传、教体等有关部门要制定应对气象灾害的宣传教育、培训规划;气象部门要编制应对气象灾害通俗读本,加强对应急管理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和公众的应急处置、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居)委会负责对本单位、本地区的人员进行应急法律法规和防灾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的宣传普及教育和技能培训。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将气象灾害应急基础知识作为教学的重要内容,设置应急教育课程,普及防灾应急知识。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广泛宣传公共安全、气象灾害、防灾救灾和自救互救知识,增强全民安全防范意识,提高公众应急能力。
  4 监测预警
  4.1 监测预报
  4.1.1 监测预报体系建设
  各有关部门要加快监测系统建设,优化气象加密观测站网,提高对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市气象局要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测预报体系,加强对灾害性天气事件的会商分析,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过程的预报和趋势预测。
  4.1.2 信息共享
  气象部门及时发布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并与农业农村、水利、自然资源规划、城管执法、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公安、交运、应急、教体、民政、财政、电力、通信、宣传等相关部门建设相应的气象及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实现相关灾情、险情等信息的实时共享。
  4.1.3 灾害普查
  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和指导下,气象部门建立以乡镇、村(社区)为基础的气象灾害调查收集网络,建立重大气象灾害信息综合收集评估系统,组织气象灾害普查、风险评估和风险区划工作,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4.2 预警信息发布
  4.2.1 发布制度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的原则,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并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4.2.2 发布内容
  市气象局根据对气象灾害的发展态势,综合预评估分析确定预警级别。预警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I级为最高级别,具体分级标准见附则。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4.2.3 发布途径
  建立和完善多种手段互补的信息发布系统,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依托国家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发布系统,实现与相关单位的互联互通,通过电视、广播、互联网,手机短信、微信公众号、微博、气象预警信息电子显示屏、大喇叭等一切可能的传播手段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密切监测天气变化,及时补充或者修正预警作息。涉及可能引发次生、衍生灾害的预警信息通过有关信息共享平台向相关部门发布。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结合实际,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设施建设。要在学校、车站、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铁路、国省干道等重要道路和易受气象灾害影响的桥梁、涵洞、弯道、坡路等重点路段建立起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发布Ⅰ级、Ⅱ级预警后,广播、电视、报纸等公共媒体和电信运营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大预警信息播出频次,扩大发送范围。农村地区应充分发挥乡镇综合信息服务站和信息员的作用,及时向农民群众传递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4.3 预警准备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直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灾害发展趋势,有关责任人员应立即上岗到位,组织力量深入分析、评估可能对本地区、本部门造成的影响和危害,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落实抢险队伍和物资,做好启动相应灾害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5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告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直有关部门按职责收集和提供气象灾害发生、发展、受损以及防御等情况,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并与相关部门实行信息共享。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逐级向上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市政府要及时向省、市人民政府报告。
  5.2 响应启动
  气象部门发布预警后,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和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根据气象灾害影响程度和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结合实际情况,采取防范应对措施,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和响应级别。
  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发布不同预警级别时,按照最高预警级别灾种启动应急响应。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未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失和影响时,根据不同程度的损失和影响在综合评估基础上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按照气象灾害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的程度和范围,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
  5.2.1 Ⅰ级响应
  当气象灾害Ⅰ级预警信息发布后,或者气象灾害已经在我市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市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气象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并报请市长签发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向全市或有关乡镇、街道发布紧急动员令,向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5.2.2 Ⅱ级响应
  当气象灾害Ⅱ级预警信息发布后,或者气象灾害已经在我市造成重大损失,市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气象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市指挥部总指挥签发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向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5.2.3 Ⅲ、Ⅳ级响应
  当气象灾害Ⅲ、Ⅳ级预警信息发布后,或者气象灾害已经在我市造成较大损失,市指挥部授权气象灾害防御办公室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气象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市指挥部副指挥长签发启动Ⅲ、Ⅳ级应急响应,向市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5.3 分灾种响应
  当启动应急响应后,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灾情,针对不同气象灾害种类及其影响程度,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新闻媒体按要求随时播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应急处置相关措施。
  5.3.1 暴雨、台风、大风
  市气象局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暴雨、台风、大风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南,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了解暴雨、台风、大风影响,进行综合分析评估。
  市水利局组织开展水利工程调度、巡护、查险、抢险等工作,负责防汛物资的调运、储备、管理。各乡镇、街道组织危险地带以及危房内居民的转移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组织针对农业生产,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林业局)加强监测,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组织防御工作。
  市住建局做好城市内涝排水和公共服务设施防风工作,通知高空等户外建筑施工作业单位做好防风准备。
  市城管执法局加强对各类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必要时可强制拆除存在安全隐患的广告设施。
  市民政局负责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并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市交运局指导督促道路运输企业视情暂停运营,妥善疏导安置滞留旅客。交运局做好国省道和重要市道山体滑坡的清障畅通工作。
  市文旅局负责暂停水上旅游和涉山涉水景区旅游活动。
  市教体局根据防御指南、提示,通知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校做好停课准备,避免在暴雨、台风、大风严重影响时段上学放学。
  市卫健委采取措施,开展各项医疗救治和救灾防病工作。
  市经信局及时协调供电公司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查消除危及电网安全运行的各类隐患。
  市公安局、交运局对积水道路实行交通引导,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
  灾害发生后,民政、应急、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5.3.2 暴雪、低温、冰冻、寒潮
  气象局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雪灾、低温、大风降温、道路结冰等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南,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
  市公安局加强交通秩序维护,注意指挥、疏导行驶车辆,必要时,关闭易发生交通事故的结冰路段。
  市交运局根据积雪情况及时组织力量或采取措施做好管理养护职责范围内道路清扫和积雪融化工作。指导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做好车辆防冻防滑措施,并视情暂停运营。
  市经信局协调供电公司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电力故障,做好电力设施设备覆冰应急处置工作。
  市商务局做好粮、油、肉、蛋、菜等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保障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做好煤、电、油、运的调度。
  市住建局指导和组织市政、供水、供气、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行业落实防冻措施,确保城市主要道路和桥梁畅通以及公用行业稳定运行。加强危房检查,会同有关单位及时动员或组织撤离可能因雪压倒塌的房屋内人员。
  市卫健委采取措施保障医疗卫生服务正常开展,并组织做好伤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病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并为受灾群众和公路、铁路等滞留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对农作物、畜牧业、水产养殖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市教体局根据防御指南,通知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做好停课准备。
  灾害发生后,市民政、气象等单位按照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5.3.3 干旱
  市气象局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干旱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南,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了解干旱影响,开展综合分析,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减轻干旱影响。
  市农业农村局、水利局、自然资源规划局(林业局)指导农业、养殖业、林业生产单位采取管理和技术措施,减轻干旱影响;加强监控,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准备工作。加强旱情分析,合理调度水源,组织实施抗旱减灾等工作,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城区群众生活、生产用水;指导乡镇(街道)、村做好安全饮水工程的管护,建设应急水源点。
  市卫健委采取措施,防范应对旱灾导致食品、饮用水卫生安全问题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市民政局采取应急措施,对因旱缺水缺粮群众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灾害发生后,民政、农业农村、气象等部门按照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5.3.4 高温
  市气象局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高温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南,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了解高温影响,开展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供电公司根据高温期间电力安全生产情况和电力供需情况,制订并落实全市有序用电方案,协调供电公司保证居民和重要电力用户用电,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电力故障。
  市水利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规划局(林业局)做好用水安排,协调上下游水源,优先保障群众生活生产水源需求和安全;指导紧急预防高温对农、林、畜牧、水产养殖业的影响。
  市卫健委积极开展防暑科普知识的宣传,采取措施应对可能出现的高温中暑、食物中毒事件。
  市教体局采取措施,指导学校防范中小学生溺水事件发生。
  市住建局指导建筑施工单位做好户外作业人员的防暑降温工作,必要时调整作息时间,或采取停止作业措施。
  市应急局、交运局指导危化品生产、运输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5.3.5 雷电、冰雹
  市气象局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雷电、冰雹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南,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灾害发生后,防雷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做好雷击灾情的应急处置、分析评估工作,并为其他部门处置雷电灾害提供技术指导。
  市住建局提醒、督促施工单位必要时暂停户外作业。
  供电公司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快速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5.3.6 大雾、霾
  市气象局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大雾、霾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南,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
  市公安局、交运局加强对大雾、霾天气行车的协调指挥和管制疏导,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供电公司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发生设备污闪故障,及时消除和减轻因设备污闪造成的影响。
  5.4 现场处置
  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市指挥部统一组织,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依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收集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协调各级各类应急救援队伍救援任务,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抢修交通、电力等基础设施,接收分配援助物资等。
  5.5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市、乡镇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部可根据气象灾害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动员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气象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和调动车辆、物资、人员等。
  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后,市、乡镇组织各方面救援力量迅速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对重大灾情根据需要可请求宣城市人民政府或周边市(县、区)提供援助。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5.6 信息公布
  公布气象灾害信息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灾情公布由应急、民政、气象、自然资源规划、农业农村、水利等部门按规定办理。
  信息公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信息公布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等。
  5.7 应急终止或解除
  气象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市气象局发布灾害预警降低或解除信息,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或部门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市指挥部终止响应须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6 后期处置
  6.1 制订规划和组织实施
  组织有关部门制订恢复重建规划,尽快组织修复受损公益设施及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供排水、供气、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使受灾地区早日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灾害超出市级政府恢复重建能力的,应积极争取省救灾资金和项目、政策支持,开展生产自救。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6.2 调查评估
  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及气象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与总结,分析应对处置工作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并将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按规定报送上级人民政府。灾情评估核定由民政部门会同应急、气象、农业农村、水利、自然资源规划、交运、通信、电力等部门开展。
  6.3 征用补偿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被征用的单位和个人财产应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6.4 灾害保险
  鼓励公民、企事业单位积极参加与气象灾害事故相关的政策性保险和商业保险。保险机构对被保险人防灾减损工作加强指导,保险事故发生后,按保险合同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监管机构督促保险机构做好灾区有关保险防灾减损、查勘理赔等工作。
  7 应急保障
  7.1 通信保障
  市经信局、融媒体中心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通信保障系统,完善公用通信网。通信管理部门应及时采取措施恢复遭破坏的通信线路和设施,确保灾区通信畅通。
  其他相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通信保障工作。
  7.2 物资保障
  市民政局加强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会同市财政局、商务局、交运局等部门完善应急采购、调运机制。
  市农业农村局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农业救灾物资、生产资料的储备、调剂和调运工作。
  市卫健委做好抢险救灾所需的医疗救援设备、药品和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准备。
  其他相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物资保障工作。
  7.3 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运局、公安局负责应急运输保障工作,科学配置应急运输力量,保证紧急情况下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
其他相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7.4秩序保障
  市公安局做好灾区治安管理、救助和服务群众等工作。
  市经信局、市场监管局做好重要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和市场调控工作。
  财政局根据灾情及自然灾害救助相关规定安排应急资金。
  8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气象局负责解释。
  预案施行后,随着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省、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修订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工作发生变化,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气象局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本预案,制订本地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制定气象灾害应急行动方案和保障计划,并报市政府应急办、市气象局备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9 附则
  9.1 气象灾害预警标准
  9.1.1 Ⅰ级预警
  (1)暴雨:过去48小时全市有3个及以上乡镇出现日降雨量≥250毫米,预计未来24小时仍将出现日降雨量≥100毫米。
  (2)台风:受台风影响,过去24小时全市一半以上地区出现日降雨量≥250毫米并伴有10级或以上大风,预计未来24小时仍将出现日降雨量≥100毫米。
  (3)暴雪:过去24小时全市有一半以上地区出现≥20毫米暴雪,且积雪深度≥10厘米,预计未来24小时仍将出现≥15毫米暴雪。
  (4)干旱:全市一半以上地区达到气象干旱特旱等级,预计干旱将进一步持续。
  (5)各种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和影响,以及上述灾害已经启动Ⅱ级响应但仍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其他地区的。
  9.1.2 Ⅱ级预警
  (1)暴雨:过去48小时全市有3个及以上乡镇出现日降雨量≥100毫米,预计未来24小时仍将出现日降雨量≥50毫米;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有3个及以上乡镇出现日降雨量≥250毫米。
  (2)台风:受台风影响,过去24小时全市一半以上地区出现日降雨量≥100毫米并伴有8级以上大风,预计未来24小时仍将出现日降雨量≥100毫米。
  (3)暴雪:过去24小时全市一半以上地区出现≥15毫米暴雪,预计未来24小时仍将出现≥10毫米暴雪。
  (4)干旱:全市一半以上地区达到气象干旱重旱等级,有4个及以上乡镇达到气象干旱特旱等级,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将进一步发展。
  (5)低温、冰冻:过去48小时全市日平均气温≤0℃,预计未来24小时日平均气温仍将≤0℃。
  (6)寒潮:预计未来24小时全市一半以上地区的气温下降16℃以上并伴有6级以上阵风,最低气温≤0℃。
  (7)高温:过去24小时全市一半以上地区最高气温达37℃,
  且有4个或以上乡镇达到40℃及以上,预计未来48小时仍将出现37℃及以上的高温。
  (8)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以及上述灾害已经启动Ⅲ级响应但仍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其他地区。
  9.1.3 Ⅲ级预警
  (1)暴雨:过去48小时全市有3个及以上乡镇出现日降雨量≥50毫米,预计未来24小时仍将出现日降雨量≥50毫米;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有3个及以上乡镇出现日降雨量≥100毫米。
  (2)台风:受台风影响,过去24小时全市一半以上地区出现日降雨量≥100毫米并伴有6级以上风力,预计未来24小时仍将出现日降雨量≥50毫米。
  (3)暴雪:过去24小时全市一半以上地区出现≥10毫米暴雪,预计未来24小时仍将出现≥10毫米暴雪。
  (4)干旱:全市一半以上地区达到气象干旱重旱等级,有2个及以上乡镇达到气象干旱特旱等级,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将进一步发展。
  (5)低温、冰冻:过去48小时全市一半以上地区日平均气温≤0℃,预计未来24小时日平均气温仍将≤0℃。
  (6)寒潮:预计未来24小时全市一半以上地区的气温下降12℃以上并伴有5级以上阵风,最低气温降至4℃以下。
  (7)高温:过去24小时全市一半以上地区最高气温达37℃,
  且有2个或以上乡镇达到40℃及以上,预计未来48小时仍将出现37℃及以上高温。
  (8)大风:预计未来48小时有8个及以上乡镇将出现平均风力达7级及以上大风。
  (9)大雾:预计未来24小时全市一半以上地区将出现能见度小于 200米的雾。
  (10)各种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以及上述灾害已经启动Ⅳ级响应但仍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其他地区。
  9.1.4 Ⅳ级预警
  (1)暴雨:预计未来24小时全市有3个及以上乡镇将出现日降雨量≥50毫米。
  (2)台风:受台风影响,过去24小时全市有3个及以上乡镇出现日降雨量≥50毫米,预计未来24小时仍将出现日降雨量≥50毫米。
  (3)暴雪:预计未来24小时全市一半以上地区将出现≥10毫米暴雪。
  (4)寒潮:预计未来24小时全市一半以上地区的气温下降8℃以上并伴有5级以上阵风,最低气温降至4℃以下。
  (5)大风:预计未来48小时全市有3个及以上乡镇将出现平均风力达7级及以上大风。
  (6)高温:过去24小时全市一半以上地区最高气温达37℃,
  预计未来48小时仍将出现37℃及以上高温天气。
  (7)大雾:预计未来24小时全市有3个及以上乡镇将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雾。
  (8)雷电:预计示来24小时全市有3个以上乡镇将出现雷电天气。
  (9)霾:预计未来24小时全市一半以上地区将出现霾,且未来24小时仍将持续。
  9.1.5 多种灾害预警
  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达到不同预警级别时,按照各自预警级别分别预警。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没有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一定影响时,视情况进行预警。

各类气象灾害预警分级统计表

  9.2 名词术语
  台风是指生成于西北太平洋和南海海域的热带气旋系统,其带来的大风、暴雨等灾害性天气常引发洪涝、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暴雨一般指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50毫米或以上,或12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30毫米或以上的降水,会引发洪涝、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暴雪一般指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10毫米或以上,或12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6毫米或以上的固态降水,会对农业、林业、交通运输、电力、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寒潮是指强冷空气的突发性侵袭活动,其带来的大风、降温等天气现象,会对农业、林业、交通、人体健康、能源供应等造成危害。
  大风是指平均风力大于6级、阵风风力大于7级的风,会对农业、交通运输、水上作业、建筑设施、施工作业等造成危害。
  低温是指气温较常年异常偏低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能源供应、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高温是指日最高气温在35℃以上的天气现象,会对农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干旱是指长期无雨或少雨导致土壤和空气干燥的天气现象,会对农业、林业、水利以及人畜饮水等造成危害。
  雷电是指发展旺盛的积雨云中伴有闪电和雷鸣的放电现象,会对人身安全、建筑、电力和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冰雹是指由冰晶组成的固态降水,会对农业、人身安全、室外设施等造成危害。
  霜冻是指地面温度降到零摄氏度或以下导致植物损伤的灾害。
  大雾是指空气中悬浮的微小水滴或冰晶使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会对交通运输、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霾是指空气中悬浮的微小尘粒、烟粒或盐粒使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会对交通运输、环境、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9.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气象局负责解释。
  9.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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