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
(二)服务对象
辖区内服务人口。
(三)服务机构信息,包括名称、地点、服务时间
宁国市疾控预防控制中心 宁国市西津街道人民路1号 4037828
宁国市人民医院宁国市西津街道津河东路76号(本部),风行路21号(西区)4011300
宁国市中医院宁国市南山街道怀安大道59号4011980
南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宁国市宁阳中路53号、宁阳中路15号 4184369
西津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宁国市宁城北路锦苑广场6号楼 4016520
河沥溪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宁国市东津路29号 4306418
汪溪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宁国市汪溪街道渡口村 4442028
竹峰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宁国市竹峰街道竹峰村 4230125
天湖街道卫生服务中心 宁国市天湖街道马村 3791120
港口中心卫生院 宁国市港口镇街道宁港公路东侧 4800359
青龙乡卫生院 宁国市青龙乡青龙街道 4211120
梅林镇卫生院 宁国市梅林镇摇篮大道17号 4602126
云梯畲族乡卫生院 宁国市云梯畲族乡云梯村 4760234
宁墩中心卫生院 宁国市宁墩镇宁墩村白塘组 4631120
万家乡卫生院 宁国市万家乡万家街道政府边(前街3号) 4650006
南极乡卫生院 宁国市南极乡永宁村下泥坞 4660048
中溪中心卫生院 宁国市中溪镇中溪村上街村民组 4431007
霞西镇卫生院 宁国市霞西镇霞西街道中街 4251120
胡乐镇卫生院 宁国市胡乐镇洪门新集镇323-215国道交叉处 4901328
方塘乡卫生院 宁国市方塘乡街道18号 4940017
仙霞中心卫生院宁国市仙霞镇新街(新政府南边)4730298
甲路中心卫生院宁国市甲路镇甲路街1号4960120
宁国市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正常工作日,部分偏远山区略有调整):
5月1日--- 9月30日,上午8:00---11:30,下午14:00---17:00,
10月1日---次年4月30日,上午8:00---11:30,下午13:30--16:30。
(四)服务项目和内容
1.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管理
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其他专业机构指导下,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协助开展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排查、收集和提供风险信息,参与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制(修)订。
2.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现、登记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规范填写门诊日志、入/出院登记本、X线检查和实验室检测结果登记本。首诊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发现传染病病人及疑似病人后,按要求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如发现或怀疑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按要求填写《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
3.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
(1)报告程序与方式。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机构,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传染病和/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网络直报;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按相关要求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进行报告,同时向辖区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送《传染病报告卡》和/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
(2)报告时限。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人或疑似病人,或发现其他传染病、不明原因疾病暴发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时,应按有关要求于2小时内报告。发现其他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规定报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应于24小时内报告。
(3)订正报告和补报。发现报告错误,或报告病例转归或诊断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对《传染病报告卡》和/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等进行订正;对漏报的传染病病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及时进行补报。
4.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1)病人医疗救治和管理。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隔离、医学观察等措施,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者进行急救,及时转诊,书写医学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
(2)传染病密切接触者和健康危害暴露人员的管理。协助开展传染病接触者或其他健康危害暴露人员的追踪、查找,对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者提供必要的基本医疗和预防服务。
(3)流行病学调查。协助对本辖区病人、疑似病人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收集和提供病人、密切接触者、其他健康危害暴露人员的相关信息。
(4)疫点疫区处理。做好医疗机构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的处理工作。协助对被污染的场所进行卫生处理,开展杀虫、灭鼠等工作。
(5)应急接种和预防性服药。协助开展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应急药品和防护用品分发等工作,并提供指导。
(6)宣传教育。根据辖区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开展相关知识技能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5.协助上级专业防治机构做好结核病和艾滋病患者的宣传、指导服务以及非住院病人的治疗管理工作,相关技术要求参照有关规定。
(五)服务流程
1.发现、登记
(1)首诊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发现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后,按要求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
(2)如发现或怀疑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按要求填写《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
2.报告
(1)报告程序和方式:
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传染病和/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网络直报;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按相关要求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进行传染病和/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同时向辖区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送《传染病报告卡》和/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
(2)报告时限:
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人或疑似病人,或发现其他传染病、不明原因疾病暴发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时,应按有关要求于2小时内报告。发现其他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规定报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应于24小时内报告。
(3)订正报告和补报:
发现报告错误,或报告病例转归或诊断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对《传染病报告卡》和/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等进行订正;对漏报的传染病病例和/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及时进行补报。
3.处理
(1)病人医疗救治和管理。
(2)传染病接触者和健康危害暴露人员的管理。
(3)流行病学调查。
(4)疫点疫区处理。
(5)应急接种和预防性服药。
(6)宣传教育。
4.风险管理
(1)协助进行风险排查。
(2)收集和提供风险信息。
(3)参与风险评估。
(4)参与应急预案制订。
(六)服务要求
1.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制度,协助开展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和处置。
2.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要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报告管理工作,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3.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要做好相关服务记录,《传染病报告卡》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应至少保留3年。
(七)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投诉举报电话:0563-4035691
网上投诉渠道:ngswjwbgs@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