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积极推动长三角地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高质量发展,切实落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放管服”改革、政策创新以及对标沪苏浙机制工作部署,贯彻落实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执法协调小组关于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工作协调会议精神,在文化和旅游市场积极探索包容审慎监管方式,不断优化更具竞争力的营商环境,进一步促进我省文化和旅游市场健康繁荣发展,编制了《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
一、编制依据
(一)2021年1月22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二)2019年12月30日,省政府出台了《安徽省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以教育、告诫、引导为主,不予行政处罚。”
(三)2021年4月13日,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执法协调小组召开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工作协调会,会议指出,出台免罚清单是贯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迫切需要,是对标沪苏浙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举措,是优化营商环境和落实为企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内容,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现实要求。
二、 编制原则
《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的制定原则:免罚事项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文化和旅游市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及时改正”三个构成要件作为免罚条件。
对于“文化和旅游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规定,并非无条件豁免该类违法行为,而是有条件的豁免。每项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不仅明确了认定条件,还要求必须在当事人及时改正之后方可免罚。同时,也不排除其他不予处罚的情形,其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文化和旅游轻微违法违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三、编制过程
为落实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执法协调小组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工作协调会精神,2021年4月份,参考有关省份做法,结合本省实际,起草了《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初稿;5月份,征求了有关专家的意见,对初稿进行了修改完善;6月份,征求各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并进行了必要修改,形成《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送审稿)》,在征求厅法律顾问的意见后,送厅政策法规处合法性审查通过。7月28日,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予以印发。
四、编制内容
《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涉及6个文化和旅游行政处罚门类,共12条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内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3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娱乐场所3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娱乐场所未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的。营业性演出2条: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演出举办单位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的。互联网文化单位1条: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旅行社2条:旅行社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者未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的;旅行社及其分社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的。导游人员1条:导游在执业过程中未携带电子导游证、佩戴导游身份标识,未开启导游执业相关软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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