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国市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派出机构: 现将《宁国市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10月26日
宁国市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按照“政府主导、属地管理、便捷高效、平稳有序”的基本原则,确保完成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8%以上的目标要求,实现“应保尽保”。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一、参保范围和对象 (一)凡属本市范围内的居民(不含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均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继续执行新生儿“落地”参保政策,由新生儿监护人按照规定缴纳新生儿个人参保费用,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居民医保待遇。 (三)已连续2年(含2年)以上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含补缴)的中断缴费参保人员,按规定标准缴纳参保费用,享受相应医保待遇。 (四)当年动态新增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和纳入相关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人口等特殊群体;当年退出现役的军人及随迁的由部队保障的随军未就业配偶;当年度大学毕业生、刑满释放人员等按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不允许重复参保,已在异地参加居民医保或连续稳定参加职工医保的不得重复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 二、缴费标准 (一)根据省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规定,个人缴费标准为:320/人/年,各级政府将提高配套补助标准,具体补助标准按照省有关文件执行。 (二)特殊人群实行分类资助参保。对特困供养人员(含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优抚对象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给予全额资助;对城乡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和农村独(双)女困难户给予280元定额资助,个人缴费40元,对纳入相关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人口给予定额资助160元,个人缴纳160元。具有多重身份人员,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给予资助,特殊人群原则上为2021年10月份在册对象,11-12月新增特殊人员纳入资助范围。 (三)特困供养人员(含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测人口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由市医疗保障局从医疗救助基金中解决,市医疗保障局具体实施;重点优抚对象参保金由退役军人事务局从财政预算专项经费中解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具体实施;重度残疾人参保金由残联从财政专项经费中予以解决,市残联具体实施;农村独(双)女困难户、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参保金由市卫健委从财政预算专项经费中解决,市卫健委具体实施。 三、缴费方式 采用政府统一组织,医保牵头实施,多方协作配合,委托代征方式征收。为进一步方便缴费人缴费,2022年度筹资同步实施线上线下缴费。线上缴费主要通过支付宝、微信、皖事通等多渠道实现。 乡(镇、街道)统一组织实施,核实辖区内参保人员基本信息,指导缴费人线上线下缴费,确保“应保尽保”,线下缴费仍由各乡(镇、街道)集中代征。特殊群体缴费,由各主管部门审核确认,所代缴的费款原则上由各主管单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入库,无法实现自行申报的代缴费款,按线下缴费流程办理。线上缴费开具电子缴费凭证,原则上不再开具纸质缴费凭证,确需开具税务纸质缴费凭证的,缴费人可于集中缴费期结束后,持电子缴费凭证前往市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开具。代征单位不得为线上缴费的缴费人开具税务纸质缴费凭证。 居民缴纳参保金属个人消费支出,不应视为增加居民负担。由于重复缴费、缴费人待遇享受期前死亡等原因需要办理退费的,由乡(镇、街道)于集中征收期结束后按有关要求统一组织实施。退费具体办法由财政、税务、医保部门另行制定。上述除主管单位自行申报以外的费款,统一划入“待报解社会保险费”账户,由税务部门委托商业银行按相关规定办理入库。四、待遇保障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后待遇享受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五、时间安排 (一)宣传发动阶段(10月下旬完成)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市直相关单位应对2022年度居民医保征缴工作进行全面动员部署,多形式广泛宣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目的、意义、相关缴费规定、保障待遇政策和对参保人的保障作用等,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市融媒体中心应在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介平台及时发布相关政策,报道工作动态。 (二)集中组织征收阶段(11月底完成)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按年缴费,设立集中缴费期,集中缴费期限为2021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鉴于农村外出务工人员春节集中返乡的实际,该群体筹资时间可延长至2022年2月底,自缴费次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代征单位按照年度征缴工作实施文件和税务、医保部门工作的要求,组织开展缴费登记、申报缴纳、票据结报、提醒催缴和信息传递。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根据本方案精神,细化实施步骤,制定符合实际、便于操作的具体办法。要针对可能出现的情况,制定应急预案,防范负面舆情。结合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引导广大群众积极参保,不断提高参保率和覆盖面。 (三)信息录入阶段(12月15日前完成)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结束后,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分别向医保、税务部门传递参保人员的缴费清册,市医保部门及时指导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经办人员在医保结算信息系统中进行参保信息的录入维护。六、部门职责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涉及面广,任务艰巨,各级各部门要强化责任担当,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一)市政府办负责综合协调,组织实施督察督办工作。 (二)市医疗保障局为日常工作牵头实施部门,负责全市居民医保征缴的统筹部署和组织协调工作,按政策落实特困供养人员(含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测人口对象、城乡低保对象资助参保工作。 (三)市税务局配合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负责票据使用、票款申报入库等管理培训、配合做好医保退费工作。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辖区内居民参保工作主体责任,负责参保情况摸排、宣传引导、组织实施、参保登记、信息统计和定额补助对象个人缴费征收等工作。尤其要加强对重性精神病人等重点对象的摸排,确保此类人群应保尽保。应充分考虑参保人实际情况,保障老年人、重度残疾人等特殊人群医保权益,安排专人负责受理对于使用信息化手段缴费困难的群体线下缴费。 (五)市财政局负责各类资助资金划拨工作,按时足额落实各级财政配套补助资金。 (六)市民政局负责特困供养人员(含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城乡低保对象等特殊群体信息的审核工作。 (七)市乡村振兴局负责监测人口对象信息的审核工作。 (八)市残联负责重度残疾人信息的审核工作,按政策落实重度残疾人的资助参保工作。 (九)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重点优抚对象信息的审核工作,按政策落实重点优抚对象的资助参保工作。 (十)市卫健委负责农村独(双)女困难户、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信息的审核工作,按政策落实农村独(双)女困难户、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的资助参保工作。 (十一)市公安局负责提供人口户籍信息,对乡镇及相关部门的人员信息查询提供协助。 (十二)市教体局负责指导督促各类学校宣传、推进在校学生参保工作。 (十三)市融媒体中心负责宣传报道工作。七、有关要求 (一)提高工作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涉及群体庞大、覆盖面广泛,事关百姓切身利益,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市直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细致地做好征缴各项工作。成立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领导组,并实施政府目标管理,确保参保率达到98%以上,实现“应保尽保”。要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下的统筹推进机制和常态化部门合作机制作用,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机制,细化责任分工,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居民医保征缴的组织领导。 (二)优化缴费服务,提高工作效率。要牢固树立和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优化缴费服务为目标,不断拓宽服务渠道,积极探索优化便民缴费措施,为参保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服务。税务、财政、医疗保障等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密切部门配合,确保业务无缝对接、流程有序衔接。加快推进相关信息系统建设。要加强参保人基础信息比对,避免重复参保。税务机关要确定专人,联系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办事处等代征单位。代征单位要明确具体经办人员,负责宣传筹资、催缴提醒、信息采集等工作。年度集中筹资期间,代征单位结合缴费宣传辅导反复提醒参保人在规定时间内缴费。 (三)强化业务培训,广泛宣传动员。税务、医保、财政等相关部门要提前谋划、统筹考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年度征缴工作,细化征缴流程,加大对乡村两级征收人员征缴业务培训。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大力宣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目的、意义和对参保对象的保障作用等,改进宣传方法,用群众喜闻乐见、直观有效的宣传形式,让此项民生工程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要针对可能出现的情况,制定应急预案,防范负面舆情。要结合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引导广大居民积极参保,不断提高覆盖面,惠及更大的人群。 (四)强化责任监督,严肃执纪问责。税务、医保、财政、人行等部门要将征缴任务细化分解,明确责任,确保上级工作部署和政策规定落地落细。要广开监督之门,多渠道主动公开征缴信息,公布举报电话,广泛接受监督。对贯彻执行不力、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的,或在工作中出现乱收费、压票压款、挤占挪用费款的,一律严肃问责;对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附件:1.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督查组成员及联系乡镇安排表 2. 2022年宁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任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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