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决策背景和依据。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和宣城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宣城市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操作流程(试行)>的通知》(宣农〔2017〕55号)和宁国市委办公室《印发<关于构建村级组织治理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办发〔2018〕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是落实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规范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组织机构及成员产生的指导性文件,是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民主管理、量化到人的集体资产股权作为股东享受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重要依据,该指导意见明确了组织机构及成员产生办法、选举的实施、运行与管理以及股东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职权和议事规则。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是一项政策性强、工作量大、涉及到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工作,在研判和起草过程中,严格按照有关法规政策要求,做到认真细致、程序到位、操作规范,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在征求组织、民政、农业等部门及各乡镇的意见后,不断修改和完善,确保我市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顺利推进。
四、工作目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组织机构及成员的产生按时完成,严格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确保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五、主要任务。选举产生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股东代表大会是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权力机构,按照章程规定行使成员大会的全部职权。股东代表一般在30至80人之间,总数原则上为奇数,任期与村“两委”相同。建立股东代表大会制度,股东代表大会一般一年不少于2次,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
董事会是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执行机构,对股东代表大会负责,董事会成员一般由3至5人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若干。
监事会是股东代表大会领导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代表大会负责,代表全体股东履行监督董事会工作;一般由3名成员组成,监事会设主任1人。
六、创新举措。明确股东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职权和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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