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725543467L/202111-00089 | 组配分类: | 上级政策 |
发布机构: | 仙霞镇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宁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宁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宁国市财政局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宁国市扶持和规范普惠性托育园发展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1-11-18 | 发布日期: | 2021-11-18 |
托育园名称(盖章) |
备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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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托育园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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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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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保教成本项目 |
上年度成本金额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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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工资及津贴 |
上年度托育园教职工人数: 上年度在园幼儿人数: 生均教育成本(上年度成本/幼儿人数): 固定资产购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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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补贴及福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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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社会保障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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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公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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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业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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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活动及学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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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用品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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ƒ图书设备购置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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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其它业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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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修缮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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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固定资产折旧费(或房屋及场地租用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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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其它办学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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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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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拟招生人数 |
乳儿班 |
班级数 |
班额 |
人数 |
本年度保教费拟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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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托班 |
班级数 |
班额 |
人数 |
本年度保教费拟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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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托班 |
班级数 |
班额 |
人数 |
本年度保教费拟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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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力量配备 |
二教一保 |
一教一保 |
一教共保 |
注:1、本表一式三份,市发改委、市卫健委、托育园各持一份;
2、备案收费标准实行公示制度,各托育园在招生前必须向社会公布;申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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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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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所属乡镇办事处(社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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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园时间 |
备案编号 |
托位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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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额数 |
其中乳儿班(6-12个月): 个;托小班(12-24个月): 个;托大班(24-36个月):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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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园幼儿数 |
其中乳儿班(6-12个月): 个;托小班(12-24个月): 个;托大班(24-36个月):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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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数 |
两教一保或一教一保 |
园车(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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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教费(元/人/月、季度、半年) |
占地面积(平方米) |
户外活动面积(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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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食费(元/人/月、季度、半年)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绿化面积(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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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育园总资产(万元)及近年来投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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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获国家、省、市级奖项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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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报告 盖章: 年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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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材料(复印件)随申报表一同上交:①备案回执②营业执照③食品经营许可证④消防安全承诺书⑤卫生评价合格证明⑥房屋购买或租赁合同⑦托育机构工作人员专业资格证明及健康合格证明⑧收费备案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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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健康部门审核意见 |
盖章: 年月 日 |
附件3
宁国市普惠性托育园服务委托协议
甲方:宁国市卫生健康委
乙方:
根据《宁国市扶持和规范普惠性托育园发展工作的实施方案》和《关于公布宁国市2021年普惠性托育园认定的通知》。经审核,甲方认为你园的办学资质,办园质量和财务管理符合普惠性托育园基本条件。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特签署服务委托协议。
一、托育园基本情况
举办者:,地址:,托育园最大办园规为个班,可容纳约名幼儿。
二、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宁国市卫生健康委依据乙方办学规模,确定乙方服务区域为宁国市,并对乙方下达招生任务。
(二)托育园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卫健委、发改委备案。对于托育园因执行最高限价收费标准而带来的办园经费不足,甲方可以采用生均补助、专项补助等多种方式给予资助。
(三)宁国市卫健委对乙方办学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和督导评估,必要时,可会同有关部门对托育园进行财务审计。
(四)保证乙方教职工在业务进修、教学研究等方面享受与幼儿园教职工同等权利,积极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三、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按照本协议约定,向服务区域内的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公益性托育照护服务,普惠性托育园收费标准应当低于本市同类型托育机构平均收费水平。
(二)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配备托育园设施设备,不断改善办园条件,提高办园水平。
(三)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选聘园长、保教人员、后勤人员等,享有托育园内部人事管理、财务管理自主权,依法保障教职工工资及福利待遇,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四)严格执行国家、省相关政策规定,坚持保教结合、游戏为主的原则,遵循3岁以下婴幼儿身心发展规律,促进婴幼儿健康、快乐成长。
(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做好托育园的财务和资产管理工作,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教育、审计等部门对托育园的财务、资产情况的审计和监督检查。
(六)不得转让、出租、转包、分包托育园。
四、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变更本合同。变更合同所签署的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1.乙方未能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公共服务义务的;
2.乙方因违规办学等原因,年检不合格、评估整改不合格,或被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备案的;
3.乙方未能依法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的;
4.其他不适宜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
(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甲方确定的招生服务范围严重超出乙方办学规模和服务能力;
2.甲方未能以经费资助、拨付生均公用经费等多种方式对乙方予以扶持;
3.甲方未能保证乙方教职工在业务进修、教学研究等方面享受与幼儿园教职工同等权利的;
4.其他不适宜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
五、特别约定事项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为3年。
本合同一式3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向发改部门备案1份。合同涂改无效。
签约日期∶年月 日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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