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单位:宣城宁国市统计局(3418810320) |
抽查类别 |
事项类别 |
检查依据 |
检查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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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执法检查 |
一般检查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
依法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情况 |
统计执法检查 |
一般检查项 |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和相关制度,综合运用“双随机”抽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实地核查等方式,组织开展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
执行统计政令和统计管理制度情况 |
统计执法检查 |
一般检查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
依法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情况 |
统计执法检查 |
一般检查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六条第二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
执行遵守统计法律情况 |
统计执法检查 |
一般检查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明确本单位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责任主体,严格执行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 第二款 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应当保障统计活动依法进行,不得侵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不得非法干预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资料,不得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
履行法定统计职责情况 |
统计执法检查 |
一般检查项 |
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的要求和《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第九条。《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4号)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
依法提供统计资料情况 |
统计执法检查 |
一般检查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
依法建立并执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