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21年度宁国市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根据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有关规定,制定《2021年度宁国市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宁国市司法局 宁国市人民法院 宁国市公安局
2021年11月16日
2021年度宁国市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
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现就我市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人民陪审员法》对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要求,努力建设一支代表广泛、群众基础扎实的高素质人民陪审员队伍,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提高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公信力和权威性,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工作目标
2021年11月启动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2022年2月底前完成本次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工作。
三、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依规。严格遵照《人民陪审员法》、《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依照法定选任条件和程序开展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全面落实“两个随机”,即在常住居民中随机抽选确定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在符合条件的候选人中随机抽选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民主权利,确保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权威性、透明度和公信力。
2、坚持公开公正。公开选任条件,公开选任程序,公开选任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扩大社会影响力,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参与人民陪审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努力拓宽群众参与人民陪审工作渠道,最大程度地实现人民陪审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
3、坚持协同高效。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健全协作机制,推动信息共享,形成共同做好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合力,增强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
四、选任步骤
(一)确定人民陪审员选任数额
1、提请确定人民陪审员名额数。综合辖区面积、人口、案件数量以及陪审工作实际,市人民法院提出不低于本院法官数三倍的人民陪审员名额数意见,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核后,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2、明确本次人民陪审员选任名额数。根据《人民陪审员法》,市人民法院结合本院现有人民陪审员情况,根据审判工作实际需要,确定本次选任名额。
3、确定人民陪审员名额分配方案。市人民法院将人大常委会确认的人民陪审员名额数及本次选任名额数通报至市司法局,并会同市司法局分别确定随机抽选以及需要通过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的拟任命人民陪审员数。通过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的人民陪审员数不得超过此次选任的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名额数的五分之一。
4、发布人民陪审员选任公告。市司法局会同市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向社会发布选任人民陪审员公告,内容包括选任名额、选任条件、选任程序等,需要通过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方式产生人民陪审员的,公告中应明确申请和推荐期限。公告期为三十日。
(二)确定人民陪审员候选人
1、随机抽选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市司法局会同市人民法院、市公安局从辖区内年满二十八周岁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拟任命人民陪审员数五倍以上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并采集候选人信息,包括候选人姓名、性别、年龄、学历、专业、职业、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建立随机抽选候选人信息库。
2、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公民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市司法局应当要求其提交身份、学历证明等书面材料,并填写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申请表。组织推荐人民陪审员的,市司法局应要求其提交被推荐人简历、学历证明等书面材料,填写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推荐表。市司法局负责登记汇总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的候选人信息,建立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的候选人信息库。
(三)确定人民陪审员拟任命人选
1、开展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资格审查。市司法局会同市人民法院、市公安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照《人民陪审员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三条规定对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人民陪审员申请人和被推荐人进行资格审查。市司法局对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是否具有选任资格、是否存在法律不允许或禁止任职情形等方面进行全面资格审查。市公安局主要对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是否正在被刑事起诉或已被刑事拘留、逮捕等进行审查。市人民法院主要对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是否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进行审查。市公安局和市人民法院应当将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县司法局。
2、开展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走访调查。根据选任工作需要,对全市所有候选人均采取上门审查的方式进行资格审查。市司法局会同市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到候选人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进行走访调查,听取群众代表和基层组织意见,或者对候选人进行当面考察,全面掌握候选人的政治素质、个人能力和群众评价。
3、征求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意见。市司法局会同市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向符合选任条件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告知人民陪审员权利义务,并征求其对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意见。
4、确定人民陪审员拟任命人选。市司法局会同市人民法院,从通过资格审查并征求意见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名单中随机抽选确定人民陪审员拟任命人选;从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民陪审员申请人和被推荐人中确定人民陪审员拟任命人选。个人申请或者组织推荐人数超过拟选任人数的,可以在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和被推荐人中随机抽选确定拟任命人选。
(四)做好人民陪审员任命等有关工作
1、公示。市司法局会同市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向社会公示拟任命人民陪审员名单。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2、任命。经公示后确定的人民陪审员人选,由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市司法局应当配合人民法院提供提请任命人民陪审员有关材料。
3、公告。市人民法院会同市司法局向社会公告人民陪审员名单。
4、通知。市人民法院会同市司法局及时将任命决定通知人民陪审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并通报公安机关。
5、备案。市司法局、市人民法院将人民陪审员名单逐级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6、就职宣誓。人民陪审员经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后,公开进行就职宣誓,宣誓仪式由市人民法院会同市司法局组织。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司法局、市法院、市公安局要高度重视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将此项工作摆上议事议程,明确时间节点,严格工作要求,抓紧部署实施。制订市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具体实施细则,明确任务分解和责任分工,严格按照选任工作的序时进度和标准要求抓好落实,有力有序推进人民陪审员选任各项工作。加强领导和统筹安排,完善推进机制,优化工作衔接,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二)增强工作实效。通过完善联席会议、信息共享、联合走访等工作机制,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无缝对接,共同做好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要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信息采集、随机抽选以及资格审查等工作,提高选任工作质量和效率。要坚持问题导向,认真研究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提出解决办法,确保选任工作顺利推进。要加强选任工作保障和指导监督,认真核查相关材料,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提高选任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度。要尊重和保护公民个人隐私,依法依规做好人民陪审员及候选人个人信息保密工作。要准确把握相关法律条文和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确保人民陪审员选任的均衡性和代表性。
(三)加大宣传力度。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条幅海报等形式,加强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宣传,不断提高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社会知晓度,争取人民群众的广泛支持和积极参与,扩大人民陪审工作社会效果。要及时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选任工作进展情况,积极争取人大、财政等部门的工作支持,加强工作保障,确保选任工作顺利开展。要加强与人民陪审员的沟通协调,提高他们做好人民陪审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充分发挥其在案件公正审理中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