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国市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1-25 09:27
来源:宁国市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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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提升服务水平,更好地服务于我市科技创新主体,制定了《宁国市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11月22日
宁国市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提升服务水平,更好地服务于我市科技创新主体,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是指为我市科技创新主体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以支撑和促进创新活动的机构,主要从事技术转移、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科技项目服务、创新决策和科技咨询等专业化服务。
第二章 备案登记
第三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中介机构开展科技服务前在市科技局进行备案登记。
第四条 申请备案登记的中介机构需满足以下条件
1.经依法登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拥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资质;
3.拥有一支结构合理、稳定的科技服务和管理队伍,专职从事科技中介服务人员不少于3人,一般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有执业资格要求的须具有相应执业资格证书;
4.自觉遵守有关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规定;
5.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市科技局每年集中一次办理备案工作,备案有效期为2年。备案采取申请的方式,材料包括:
1.《宁国市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备案申请表》;
2.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场地使用证明;
4.从业人员名册;
5.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明细清单;
6.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 市科技局相关科室对辖区内中介机构填报的信息及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向社会公布符合备案的中介机构。
第三章 规范服务
第七条 中介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费管理的法规和政策,不得违反规定设立收费项目,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第八条 中介机构开展科技中介服务时,应与服务对象签订协议书,明确服务的事项、收费方式、收费金额、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
第九条 中介机构应当做好执业记录,接受市科技局相关科室的业务指导、抽查。执业记录应当记载下列内容:
1.服务的事项、服务对象的联系方式;
2.收取的费用及支付方式;
3.服务事项的受理时间、办结时间。
第十条 备案登记的中介机构如有更名、注册地址变更、法人变更、经营业务变化、经营状况变动等情况,应在1个月内及时向市科技局报送相关信息。
第四章 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组织相关科室、中介机构服务对象,每年对中介机构科技创新服务、政策咨询服务、评估评价服务、技术交易服务以及综合服务业绩等方面进行一次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应强化诚信意识,若出现以下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一定期限内直至永久取消备案登记资格,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影响的将列入失信行为记录:
1.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备案登记的;
2.擅自变更经营范围、地点的;
3.与服务对象签约后,不能按合同要求提供符合标准的服务的;
4.不按标准乱收费,索取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务,或者利用执业便利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采取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非法手段,损害服务对象或他人利益的;
6.通过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项目资金的;
7.业务办理过程中与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有利益输送或有请吃、加塞等行为干扰职能部门正常工作秩序的。
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如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由行政主管部门对其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四条 对规范执业、业绩优良、无不良行为、客户满意度较高的中介机构,优先推荐入驻宁国市网上中介超市。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