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3417020032559063/202107-00021 | 组配分类: |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气象局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名称: | 宁国市气象2021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1-07-25 | 发布日期: | 2021-07-25 |
宁国市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 ||||||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程度 | 自由裁量情形 | 处罚标准 | |
1 | 对侵占、损毁、擅自移动气象设施或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㈠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㈡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的。”;2.《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号)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气象设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拒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拆除或者恢复原状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主动纠正或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
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一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 对单位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罚款 | ||||
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或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已造成严重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 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特别 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已造成严重后果的 | 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2 | 对违反防雷装置设计、施工、安装、使用、检测相关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主动纠正或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影响的 | 不予处罚 | |
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一定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 警告 | ||||
3 | 对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或竣工验收的处罚 |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2.《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3.《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三十条“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 轻微 | 主动纠正或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影响的 | 不予处罚 | |
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一定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 警告,不予受理或不予行政许可。 | ||||
4 | 违反施放气球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处罚 | 1.《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违反施放气球技术规范和标准的; | 轻微 | 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或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
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 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施放气球6个以上造成一定安全隐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施放气球6个以上,拒绝改正的 | 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5 | 对气候可行性论证机构和项目建设单位违反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相关规定的处罚 | 1.《安徽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查合格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
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已造成一定影响和后果的 | 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者已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6 | 对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造成危害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造成危害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主动纠正或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
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一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 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危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特别 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已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7 | 轻微 | 主动纠正或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影响的 | 不予处罚 | |||
7 | 对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相关规定的处罚 | 1.《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作业资格;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范或者操作规程的” | 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一定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 警告 | |
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严重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 取消作业资格 | ||||
8 | 对违反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发布规定和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相关规定的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从事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审查的。 | 轻微 | 主动纠正或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影响的 | 不予处罚 | |
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一定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 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较大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 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特别 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 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9 | 对违反气象资料管理使用规定的处罚 | 1.《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一)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的 | 轻微 | 主动纠正或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影响的 | 不予处罚 | |
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一定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 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较大影响或者危害后果,或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 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10 | 对违反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相关规定的处罚 | 1.《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拆除非法探测设施,收缴非法获取的气象资料,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超出批准布点数探测的;” | 轻微 | 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
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尚未开展气象观测的 | 警告 | ||||
10 | 严重 | 已开展气象观测的 | 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11 | 对从事防雷减灾活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处罚 | 1.《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许可文件的;(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2.《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的;(二)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核准,擅自施工的;(四)防雷装置竣工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 轻微 | 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
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 警告 | ||||
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已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
特别 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 警告,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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