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二十二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或者订正。”
(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三十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统一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及时向有关灾害防御、救助部门通报;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第三十四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情况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三)《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由气象主管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按职责分工统一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公开发布。”第十三条:“气象台站应当按照气象技术规范要求,准确、及时制作并发布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根据天气变化及时发布补充或订正的预报和警报。”第二十六条:“公益气象服务主要包括:(四)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
(四)《安徽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五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气象灾害应急服务,以及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雷电灾害防御等工作。”第二十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提供与气象灾害有关的大气、水文、环境、生态等监测信息,并相互及时通报预报、预警信息。”第二十二条:“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根据可能造成气象灾害的监测信息和天气变化趋势,按照国家气象主管机构的规定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
(五)《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6号)第四条:“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警信号发布、解除与传播的管理工作。”第七条:“预警信号实行统一发布制度。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按照发布权限、业务流程发布预警信号,并指明气象灾害预警的区域。发布权限和业务流程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另行制定。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预警信号。”第八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发布预警信号,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或者解除预警信号,同时通报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防灾减灾机构。当同时出现或者预报可能出现多种气象灾害时,可以按照相对应的标准同时发布多种预警信号。”
(六)《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公共气象服务均等化的意见》:“(七)切实强化基本公共气象服务,提高全社会防灾减灾和气象信息应用水平。依托各类信息发布渠道和手段,及时向社会发布气象防灾减灾、公众气象预报与生活气象、大气环境监测与预报预警等基本公共气象服务信息。”
二、承办机构
宁国市气象台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一)天气会商:当监测到或预报本地区可能发生的灾害性天气时,及时组织集体会商,并征求上级业务部门的意见,确定发布灾害预警信号及级别;
(二)预警的编制:气象台根据会商意见及时编制预警信息;
(三)预警的签发:根据预警信息的签发权限,及时将预警信息上报相关负责人,相关负责人结合天气形势审核预警信息,签发命令,红色预警需上报政府主要负责人后签发;
(四)预警的发布:气象台根据签发意见分别通过国突平台和决策气象服务平台发布预警信息,当发布橙色或以上预报信号时,与省信息中心联系确定发布手机短信预警的范围。在2小时内通过传真向市委、市政府上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快报》。
六、服务时限
即时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63-4130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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