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气象局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宁国市气象局>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索引号: 123417020032559063/202108-00015 组配分类: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发布机构: 宁国市气象局 主题分类: 其他
名称: 宁国市气象局2021年发布公众气象预报服务指南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08-12 发布日期: 2021-08-12
索引号: 123417020032559063/202108-00015
组配分类: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发布机构: 宁国市气象局
主题分类: 其他
名称: 宁国市气象局2021年发布公众气象预报服务指南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08-12
发布日期: 2021-08-12
宁国市气象局2021年发布公众气象预报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21-08-12 08:22 来源:宁国市气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一、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二十二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或者订正。”

  (二)《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第四条:“各级气象主管部门的职责:统一管理气象预报的制作与发布,逐步提高预报质量;”第十二条:“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由气象主管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按职责分工统一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公开发布。”第十三条:“气象台站应当按照气象技术规范要求,准确、及时制作并发布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根据天气变化及时发布补充或订正的预报和警报。”第二十六条:“公益气象服务主要包括:3.为社会提供公用性天气预报;”

  (三)《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6号)第四条:“……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工作,并加强监督管理。第六条:气象预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应当按照职责通过气象预报发布渠道向社会发布,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发布气象预报。

  二、承办机构

  宁国市气象台

  三、服务对象

  公民、公民、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一)气象预报制作:市气象台根据天气变化,会商后制作气象预报;

  (二)气象预报审核:气象台向气象局相关部门上报气象预报,相关部门审核后给出发布意见;

  (三)气象预报发布:气象台与电视台、电台、报刊等单位联系传输天气预报信息,由电视台、电台、报刊等单位向公众发布。

  六、服务时限

  实时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宁国市气象台

  电话:0563-4130076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