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环 〔2021〕 126号
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
结合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环境安全管理,预防和遏制环境事故发生,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环评及批复要求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确保污染治理设施稳定有效运行,规范运行台账记录,并加强对外排废水的检测,确保达标排放。
二、各医疗机构要按规范贮存、转移医疗废物,杜绝因医疗废物不规范贮存、转移、处置产生的次生环境污染。
三、各医疗机构进一步强化环境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应急物资储备到位,按规范制定切实有效的环境应急处置预案,经专家评审后报我局备案。
四、各医疗机构进一步加强辐射安全管理,确保辐射环境安全,切实消除辐射安全隐患,并按时完成2020年度辐射安全评估报告上传工作。
2021年1月11日
抄送:宁国市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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