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00325601XJ/202112-00001 | 组配分类: |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司法局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名称: | 宁国市司法局2021年行政权力责任清单目录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1-12-02 | 发布日期: | 2021-12-02 |
宁国市司法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目录(2021年本) | |||||
序号 | 权力名称 | 权力类型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1 |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注销 | 行政许可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59号)第十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分立、合并,应当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基层法律服务所修改章程的,应当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核准。 第十八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停办,应当在完成善后清算工作后,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缴该所的执业证书、印章、票据、案卷及有关文件,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基层法律服务所经核准登记后六个月内未能开业的,或者开业后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视为自行停办,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 1、受理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初审。3、转报阶段:审查同意后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核准。4、通知阶段责任: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作出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准予变更或注销决定的; 3、未严格审查申请材料造成纠纷的; 4、因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造成国家或当事人财产重大损失的;5、擅自增设、变更登记程序或条件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2 | 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主席令76号2017年修正)第五十五条: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1、对发现或接到举报、投诉的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人应当回避。3、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人员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调查人员根据调查情况决定是否进行行政处罚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以制止、处罚的;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未按照法律规定范围进行处罚的。4、违法法定行政处罚程序进行处罚的。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3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等十一种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第三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二)违反规定不以基层法律服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的;(三)冒用律师事务所名义执业的;(四)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五)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的;(六)违反规定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章程的;(七)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八)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九)聘用未获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十)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十一)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 1、对发现或接到举报、投诉的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人应当回避。3、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人员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调查人员根据调查情况决定是否进行行政处罚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以制止、处罚的;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未按照法律规定范围进行处罚的。4、违法法定行政处罚程序进行处罚的。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4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等二十种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二)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三)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的;(四)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五)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六)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七)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八)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九)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十)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十一)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十二)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十三)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十四)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十五)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十六)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十七)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十八)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十九)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二十)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二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 1、对发现或接到举报、投诉的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人应当回避。3、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人员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调查人员根据调查情况决定是否进行行政处罚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以制止、处罚的;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未按照法律规定范围进行处罚的。4、违法法定行政处罚程序进行处罚的。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5 | 法律援助审核 | 其他权力 |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十八条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 1、受理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法律援助机构进行初审。3、通知阶段责任: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2、违法规定受理的;3、侵害当事人利益的;4、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责任。 |
6 | 公证机构设立、变更登记核准 | 其他权力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九条:“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2.《安徽省公证条例》第八条:公证机构的设立、变更,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批准。公证机构的执业区域,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在批准设立或者变更公证机构时予以核定。 | 1、受理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 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是否受 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具体经办人员进行预审、提出审核意见,分管公证管理工作的副局长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3、转报阶段责任:向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转报设立或变更材料。 4、通知阶段责任:通知申请人到省司法厅领取准予设立或变更的书面决定、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5、事后监督责任:对公证机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违法违纪的执业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作出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准予设立或变更决定的; 3、未严格审查申请材料造成纠纷的; 4、因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造成国家或当事人财产重大损失的;5、擅自增设、变更登记程序或条件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7 | 公证员免职审核 | 其他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四条:“公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予以免职:(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二)年满六十五周岁或者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务的;(三)自愿辞去公证员职务的;(四)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2、《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第十六条:“公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自确定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由其提请司法部予以免职:(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二)年满六十五周岁或者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务的;(三)自愿辞去公证员职务的。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直接提请司法部予以免职。提请免职,应当提交公证员免职报审表和符合法定免职事由的相关证明材料。司法部应当自收到提请免职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制作并下达公证员免职决定。” | 1、受理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公证管理科经办人员进行初审,符合转报申请的向省司法厅公证管理 处转报。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转报的决定(不予转报的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4、通知阶段责任:向申请公证员通知批准决定。 5、事后监管责任:接受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 受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作出决定 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 出准予报审决定的; 3、未严格审查报审材料造成纠 纷的; 4、因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 造成国家或当事人财产重大损失的; 5、擅自增设、变更转报程序或 条件的;6、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在公证员职务任免、公证员执业证书管理、对公证员执业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的过程中,有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干预 公证员依法执业行为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8 | 公证员执业初审 | 其他权力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一条: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第78项:“公证员执业审批”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3.《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第十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审查意见,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第十一条: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考核意见,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
1、受理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公证管理科经办人员进行初审,符合转报申请的向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转报。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转报的决定(不予转报的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4、通知阶段责任:向申请公证员通知批准决定。 5、事后监管责任:接受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 受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作出决定 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 出准予报审决定的; 3、未严格审查报审材料造成纠 纷的; 4、因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 造成国家或当事人财产重大损失的; 5、擅自增设、变更转报程序或 条件的;6、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在公证员职务任免、公证员执业证书管理、对公证员执业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的过程中,有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干预 公证员依法执业行为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9 | 对申请人不服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的异议审查 | 其他权力 |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九条: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 | 1、受理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司法行政部门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3、通知阶段责任: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2、违法规定受理的;3、侵害当事人利益的;4、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责任。 |
10 | 社区矫正对象外出审批 | 其他权力 | 《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社区矫正对象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市、县。确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的,应当经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受委托的司法所批准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的正当理由是指就医、就学、参与诉讼、处理家庭或者工作重要事务等。社区矫正对象应当提前三日提交书面申请,外出七日以内的经执行地县级社区机构委托,可以由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由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批准。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每次批准外出的时间不超过三十日。 | 1、受理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司法所初审,市社区矫正局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3、通知阶段责任: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外出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2、违法规定受理的;3、侵害当事人利益的;4、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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