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宣城市2021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方案》(宣民社救〔2021〕3号)、《关于印发宁国市2021年民生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秘〔2021〕3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和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统筹发展社会救助体系,切实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不断满足困难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困难群众。
二、目标任务
2021年,不断完善低保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加强动态管理,切实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做到农村低保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三、实施内容
(一)保障范围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由市政府给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1、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财产状况符合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
3、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获得稳定收入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经本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低收入家庭一般是指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但低于农村低保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我市相关规定的低保边缘家庭;重度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 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
4、生活困难、单独立户(靠家庭供养无法单独立户,可按照单人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申请低保的,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申请低保的,根据《关于印发〈宣城市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认定办法〉的通知》(宣民社救〔2019〕7号)、《关于印发〈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和三级精神、智力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认定办法〉的通知》(宣民社救〔2019〕8号)文件规定执行。
5、市民政局认定的其他对象。
(二)保障标准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宣城市政府统一制定并发布。对获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A类、B类人员,分别按不低于其本人低保补助水平的30%、20%增发低保金。同时符合两项以上条件的对象按照就高原则核定低保金,不重复获得。
(三)申请认定
生活困难的家庭可以向户籍地乡镇(街道)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低保,应当由家庭成员或家庭成员委托村(社区)代其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具体申请和认定程序按照《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19〕56号)和《关于印发宁国市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供养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宁政办秘〔2020〕75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动态管理
乡镇(街道)应当按照国家、省和宣城市有关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类管理服务的要求,定期核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村(社区)发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乡镇(街道)报告,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或者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乡镇(街道)应当根据变化情况,作出增发、减发或者停发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决定。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乡镇(街道)负责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受理、审核和审批等工作,村(社区)应当协助乡镇(街道)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相关工作,市民政局统筹负责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工作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政策法规的宣传咨询、来电来访和举报查实。市财政局做好相关资金保障工作,按规定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二)加强资金统筹。市财政局要结合实际情况,推进农村低保与社会救助资金统筹使用,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三)强化考核监督。建立健全农村低保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加大对农村低保制度的督促检查力度,加强社会监督,增强约束力和工作透明度。健全责任追究机制,严肃查处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农村低保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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