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根据《关于公布〈安徽省民政厅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清单〉的公告》要求,省民政厅、财政厅决定对《安徽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作出如下修改:
将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申请低保时,申请人应如实填报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程序,并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身份证、残疾证、房产证、土地(山林、渔场)确权证明、收入情况声明和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