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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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宁国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主题分类: 国防 / 通知
名称: 宁国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给付目录(含实施依据、条件、程序)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6-21 发布日期: 2022-06-21
宁国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给付目录(含实施依据、条件、程序)
发布时间:2022-06-21 16:05 来源:宁国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宁国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给付目录

权力名称

子项

施 依 据

条件

程序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费的给付

1.《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公布 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2.《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7号)

1.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2.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补助。

1.受理: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作出处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2.审查: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3.决定:根据审查意见,依照法定条件和标准作出决定;
4.办结:按照法定要求,发放资金。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的给付

1.《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7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务院 令第601号公布 根据2019年8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烈士褒扬条例〉的决定》修订)第十五条
2.《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三条

1.烈士遗属除享受烈士褒扬金外,属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因公牺牲一次性抚恤金;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烈士本人40个月工资的烈士遗属特别补助金。不属于前款规定范围的烈士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
2.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

1.受理: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作出处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2.审查: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3.决定:根据审查意见,依照法定条件和标准作出决定;
4.办结:按照法定要求,发放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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