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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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099802061L/202112-00013 组配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市场监管局2021年11月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12-03 发布日期: 2021-12-03 09:50
市场监管局2021年11月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发布时间:2021-12-03 09:50 来源: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浏览次数: 字体:[]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数据来源单位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备注 执行情况 当前状态 公示期限 地方编码 数据更新时间戳 公开状态 信息项名称 处罚名称
宁国市茂盛食品有限公司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341881666244263R 杨盛彪 宁市监罚字〔2021〕6-1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2021年8月26日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仙霞镇仙霞村进行市场巡查时发现:当事人宁国市茂盛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场所仓库内摆放有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泡椒味手剥笋、老汤味手剥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没收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预包装食品:泡椒味手剥笋18盒,老汤味手剥笋35盒,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0.500000 0.742000 2021/11/1 2099/12/31 2022/11/1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702099802061L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702099802061L 罚款未缴纳 1 一年 341881 2021/11/4 公开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 92341881MA2NHWMA36 何建平 宁市监处罚〔2021〕8-2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三十四条第十项的 当事人何建平经营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涪陵榨菜2袋;一品王榨菜丝2袋,東爪婆香辣腐乳王2瓶;
2、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
0.500000 0.001220 2021/10/29 2099/12/31 2022/10/28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702099802061L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702099802061L 已执行 1 一年 341881 2021/11/4 公开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宁国市狮桥天天乐超市 个体工商户 92341881MA2QQMHA6H 唐志勇 宁市监罚字〔2021〕1-5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2021年9月9日,执法人员对宁国市狮桥天天乐超市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店铺的散装食品专柜有超过保质期的“远帆”石磨蒸豆糕29袋,同时发现有“口子”牌五年口子窖白酒对外销售,经“口子”、“口子窖”商标持有人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对的鉴别辨认,当事人销售的上述白酒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建议立案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一、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1瓶、没收超过保质期的“远帆”石磨蒸豆糕29袋;
二、处以人民币6000元的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52.5元。
罚没合计:6052.5元,上缴国库。
0.600000 0.074190 2021/11/1 2099/12/31 2022/10/31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702099802061L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702099802061L 当事人暂未缴纳罚款 1 一年 341881 2021/11/4 公开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宁国市皖南人家饭店 个体工商户 92341881MA2URKRB1H 丁小明 宁市监处罚〔2021〕1-6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2021年9月14日, 我局执法人员对正常经营的宁国市皖南人家饭店进行执法检查,在厨房操作架上发现一壶已启封使用的标称为“家乐”和味烧汁调味料1壶,在当事人仓库货架上发现未启封的标称为“家湘味”金椒一号5瓶,都已超过产品标注的保质期。建议立案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1、警告;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家乐”和味烧汁调味料1壶;
3、处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0.500000 0.020000 2021/11/3 2099/12/31 2022/11/2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702099802061L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702099802061L 当事人暂未缴纳罚款 1 一年 341881 2021/11/4 公开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宁国市汉森熊啤酒屋 个体工商户 92341881MA8LJU5U3D 梁风 宁市监处罚〔2021〕1-7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 2021年9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宁国市汉森熊啤酒屋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店吧台展示柜上发现“Waving goldfish”红葡萄酒2瓶、“VIN ROUGE SEC”红葡萄酒2瓶,上述进口预包装食品均无中文标签。建议立案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1、没收违法经营的舞动金鱼珍藏西拉红葡萄酒2瓶,韦德干红葡萄酒2瓶进口食品;
2、没收违法所得1740元;
3、处罚款2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3740元。
0.200000 0.309200 2021/11/3 2099/12/31 2022/11/2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702099802061L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702099802061L 当事人暂未缴纳罚款 1 一年 341881 2021/11/4 公开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宁国市朸洛百货商行 个体工商户 92341881MA2TTHKM99 付学梅
宁市监罚字﹝2021〕 9-5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2021年11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宁国市宁阳小区门口当事人经营的宁国市朸洛百货商行进行检查,在经营场所货架上发现有娃哈哈蜂蜜奶茶饮料1瓶、蜜汁杨梅1瓶和字母造型饼干2瓶超过保质期仍在销售,存在食品安全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娃哈哈蜂蜜奶茶饮料1瓶、蜜汁杨梅1瓶和字母造型饼干2瓶;
2、处以人民币5000元的罚款,上缴国库。
0.500000 0.003100 2021/11/15 2099/12/31 2022/11/14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702099802061L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702099802061L 已执行 1 一年 341881 2021/11/18 公开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宁国市小咘水果行 个体工商户 92341881MA2TN15FXY 陈莉
宁市监罚字[2021]9-5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位于宁国市百信丽郡9幢1001号的店内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货架上待售的“焙恋”蛋皮吐司面包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1、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120克“焙恋”蛋皮吐司面包;
2、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0.500000 0.000360 2021/11/12 2099/12/31 2022/11/11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702099802061L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702099802061L 已执行 1 一年 341881 2021/11/18 公开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安徽今日生物食品发展有限公司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3418816679054309 谢丽霞 宁市监罚字﹝2021〕 4-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 2021年8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宁国市河沥溪街道办事处滨口村的安徽今日生物食品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你公司生产车间辅料仓库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公司正在使用一瓶名为“〤口ン色K”的食品添加剂(500g/瓶,约剩余250g,已拆封),该食品添加剂成分为食用黄色4号和青色1号,该产品无中文标签。使用食品添加剂“〤口ン色K”无法提供该产品的进货票据和进货来源,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1、给予警告;2、没收上述食品添加剂一瓶和违法所得4522.50元;3、处罚款33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37522.50元。 3.300000 0.452250 2021/11/24 2099/12/31 2022/11/23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702099802061L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702099802061L 已执行 1 一年 341881 2021/11/25 公开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 92341881MA2QQ64AXJ 陈书国 宁市监罚字〔2021〕5-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1年10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至安徽省宁国市梅林镇花园村花园组进行市场巡查时,在当事人的店内食品货架上发现,其正在销售的13袋“邓兴翠”牌水阳干子标签上无生产日期。执法人员现场进行了记录并拍照,在报经领导批准后对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预包装食品依法扣押。通过当事人的微信交易截图以及第二次对当事人询问得知,当事人在进货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1.警告; 2.没收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预包装食品13袋“邓兴翠”牌水阳干子; 3.没收违法所得14元; 4.处以人民币2000元的罚款;上述罚没款合计2014元整,上缴国库。 0.201400 0.004000 2021/11/25 2099/12/31 2022/11/24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702099802061L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702099802061L 未执行 1 一年 341881 2021/11/25 公开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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