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城管执法局2023年其他权力分表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条件 |
程序 |
占用城市道路作为机动车辆停车场的审批 |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 2.《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10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第二十六条:严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和机动车停车场。确需占用的,应当经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和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清退,恢复城市道路功能。 3.《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附件目录第64项: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审批。 |
1、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2、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3、确需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清退,恢复城市道路功能。 4、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报材料(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相关政府及相关部门规定的征收标准。 3、征收阶段责任:对需缴费的开票征收缴入国库。 4、事后监管责任:对未及时缴费进行催报催缴。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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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企业制定突发事件、生活垃圾污染防范应急方案备案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令第157号公布,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改)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企业,应当制定突发事件生活垃圾污染防范的应急方案,并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
1.为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企业; 2.应急方案科学、可行。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报材料(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相关政府及相关部门规定的征收标准。 3、征收阶段责任:对需缴费的开票征收缴入国库。 4、事后监管责任:对未及时缴费进行催报催缴。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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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停业、歇业的批准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半年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停业或者歇业前,落实保障及时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措施。 |
1.具备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企业,应当提前半年提出申请。 2.已落实保障及时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措施。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报材料(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相关政府及相关部门规定的征收标准。 3、征收阶段责任:对需缴费的开票征收缴入国库。 4、事后监管责任:对未及时缴费进行催报催缴。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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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特殊需要占用环境卫生设施用地或者改变环境卫生设施使用性质的核准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1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第三十二条: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中确定的环境卫生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因特殊需要占用环境卫生设施用地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
因特殊需要,理由充分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报材料(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相关政府及相关部门规定的征收标准。 3、征收阶段责任:对需缴费的开票征收缴入国库。 4、事后监管责任:对未及时缴费进行催报催缴。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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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配套环卫设施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及竣工验收 |
1.《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和环境卫生设施的竣工验收。对不符合城市环境卫生标准的,不得开工;已经投入使用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造。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依法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申报材料齐全、真实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报材料(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相关政府及相关部门规定的征收标准。 3、征收阶段责任:对需缴费的开票征收缴入国库。 4、事后监管责任:对未及时缴费进行催报催缴。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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