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80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
二、受理条件
1.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出资举办民办培训学校。2.举办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须达到《安徽省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审批暂行办法》规定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4.实施国家认可的教育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技术等级考试等考试的机构,不得举办与其所实施的考试相关的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5.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具有独立的组织机构和财务会计制度,并符合设置标准的要求。
三、申请材料
1.筹备设立批准书;
2.筹备设立情况报告(对照办学条件和设置标准对筹建过程及结果作出较为详细的说明);
3.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组成人员名单及基本情况;
4.学校章程;
5.学校资产明细及资产有效证明文件(包括银行资金到位证明和其他资产所有权变更有效证明);
6.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及聘任合同。
四、办理程序
1.受理: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按照不予受理、补证告知、受理三中情况作出处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2.审查: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3.决定:根据审查意见,依照法定条件和标准作出许可(同意)或不予许可(同意)的决定;
4.办结:按照法定要求,向申请人送达决定。
五、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六、咨询方式
宁国市人社局就业促进科:0563-4020215。
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
二、受理条件
1.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2.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和办公设施;
3.有三名以上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三、申请材料
1.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备案)申请表;
2.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四、办理程序
1.受理: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按照不予受理、补证告知、受理三中情况作出处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2.审查: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3.决定:根据审查意见,依照法定条件和标准作出许可(同意)或不予许可(同意)的决定;
4.办结:按照法定要求,向申请人送达决定。
五、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六、咨询方式
宁国市人社局就业促进科:0563-4020215。
特殊工时制度审批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九条、《安徽省企业工作时间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二、受理条件
1.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范围是: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受市场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企业的职工;因工作地点较远需要集中安排工作、休息的职工;法律、法规或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2.不定时工作制适用范围是:国有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指企业领导班子成员);非国有企业中经营管理人员事先约定实行年薪制的;从事下列工种或者岗位的职工: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外勤人员;实行工作量与工资挂钩的推销人员、长途运输人员、押运人员;实行工作量与工资挂钩的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实行承包经营出租车的驾驶员;非生产性值班人员。
三、 申请材料
1.企业非标准工时制度审批表(政务服务网下载);
2.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申请报告(载明企业基本情况,申请的理由,企业履行民主程序等情况);
3.拟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实施方案(包括具体工种,岗位,涉及职工人数,实施周期,轮休调休具体安排,工资支付和休息休假办法等);
4.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会议记录或工会组织对实行特殊工时制实施方案的书面意见(纪要)及公示情况报告;
5. 实行非标准工时制度复查登记表;
6.上一周期实行非标准工时制度执行情况(包括实行非标准工时制度岗位人员变动情况、工资发放情况以及考勤情况等)。
四、办理程序
1.受理: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按照不予受理、补证告知、受理三中情况作出处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2.审查: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3.决定:根据审查意见,依照法定条件和标准作出许可(同意)或不予许可(同意)的决定;
4.办结:按照法定要求,向申请人送达决定。
五、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六、咨询方式
宁国市人社局劳动仲裁科:0563-40137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