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作为临时救助审批责任主体,要全面审查相关材料,并按不低于1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并反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告知同级财政部门;临时救助金额不超过当地市级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4倍(含4倍及以下)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视急难类型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对于未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可以按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审批,提供救助。对于急难型困难对象的临时救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简化审批手续,采取直接受理申请、直接审批、先行救助、补办手续等做法,为困难对象提供及时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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