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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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宁国市交通运输局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名称: 宁国市交通运输局其他权力分表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3-25 发布日期: 2022-03-25
宁国市交通运输局其他权力分表
发布时间:2022-03-25 16:22 来源:宁国市交通运输局 浏览次数: 字体:[]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子项 实 施 依 据 条 件 程 序
1 其他权力 公路、水运工程设计文件及变更核准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年第293号,国务院令2017年687号修订)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2.《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安徽省水利厅安徽省林业厅安徽省文化厅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调整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初步设计审批职能与权限的通知》(皖发改投资〔2017〕640号)
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安徽省水利厅安徽省林业厅安徽省文化厅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调整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初步设计审批职能与权限的通知》 (一)提出申请,提交材料;
(二)主管部门进行形式审查;
(三)申请材料齐全,做出受理决定;
(四)勘验检查申请作业施工现场;
(五)根据勘验检查,提出办理意见;
(六)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决定;
(七)作出变更核准决定,制作并向申请人送达文书;
(八)归档;
2 其他权力 占用公路两侧边沟批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2.《安徽省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8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三号)第十九条:公路两侧边沟应当保持畅通。确需占用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重建排水设施;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 (一)提出申请,提交材料;
(二)主管部门进行形式审查;
(三)申请材料齐全,做出受理决定;
(四)勘验检查申请作业施工现场;
(五)根据勘验检查,提出办理意见;
(六)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决定;
(七)作出变更核准决定,制作并向申请人送达文书;
(八)归档;
3 其他权力 道路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设立分公司备案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二十七条:道路客运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按照规定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道路客运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按照规定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符合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二十七条: (一)提出申请,提交材料;
(二)主管部门进行形式审查;
(三)申请材料齐全,做出受理决定;
(四)勘验检查申请作业施工现场;
(五)根据勘验检查,提出办理意见;
(六)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决定;
(七)作出变更核准决定,制作并向申请人送达文书;
(八)归档;
4 其他权力 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备案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公安部、安监局令第5号)第十条: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在投入使用前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并向原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一)提出申请,提交材料;
(二)主管部门进行形式审查;
(三)申请材料齐全,做出受理决定;
(四)勘验检查申请作业施工现场;
(五)根据勘验检查,提出办理意见;
(六)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决定;
(七)同意备案,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5 其他权力 货运代理(代办)备案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修改)第十六条:从事货运代理(代办)等货运相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并持有关登记证件到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符合《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修改)第十六条 (一)提出申请,提交材料;
(二)主管部门进行形式审查;
(三)申请材料齐全,做出受理决定;
(四)勘验检查申请作业施工现场;
(五)根据勘验检查,提出办理意见;
(六)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决定;
(七)同意备案,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6 其他权力 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三十七条:“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
  (二)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
  (四)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第十五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提交《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见附件1),并附送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下列材料,保证材料真实完整:
  (一)维修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经营场地(含生产厂房和业务接待室)、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技术人员汇总表,以及各相关人员的学历、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明等相关材料;
  (四)维修设备设施汇总表,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等相关材料;
  (五)维修管理制度等相关材料;
  (六)环境保护措施等相关材料。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三十七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第十五条等 (一)提出申请,提交材料;
(二)主管部门进行形式审查;
(三)申请材料齐全,做出受理决定;
(四)勘验检查申请作业施工现场;
(五)根据勘验检查,提出办理意见;
(六)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决定;
(七)同意备案,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7 其他权力 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及审验   1.《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第十三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书的要求投入运输车辆。购置车辆或者已有车辆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并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第十四条 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道路运输证》。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货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包括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和违章记录等。
  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中或者IC卡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二十五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确定的时间落实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等承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后,应当为投入运输的客车配发《道路运输证》,注明经营范围。
 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对客运车辆进行一次审验。审验内容包括:
  (一)车辆违法违章记录;
  (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
  (三)车辆类型等级评定情况;
  (四)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符合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情况;
  (五)客运经营者为客运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中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2号)第十四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期限落实拟投入的专用车辆、设备。
  原许可机关应当对被许可人落实的专用车辆、设备予以核实,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专用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并在《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栏内注明允许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或者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标注“剧毒。”;对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车辆,还应当加盖“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专用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按照《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进行,并增加以下审验项目:
  (一)专用车辆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二)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和专用车辆标志的配备情况;
  (三)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的配备情况。”
4.《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2号)第三十三条:“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对出租汽车进行一次审验。审验内容包括:车辆结构、外观颜色变动情况,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出租汽车顶灯、空车待租标志、计价表以及具有行驶信息采集、存储、交换、监控功能的设施等情况。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结合审验情况,监督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周期对出租汽车进行检测。”
符合《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第十三条、第八十三条等 (一)提出申请,提交材料;
(二)主管部门进行形式审查;
(三)申请材料齐全,做出受理决定;
(四)勘验检查申请作业施工现场;
(五)根据勘验检查,提出办理意见;
(六)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决定;
(七)同意备案,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8 其他权力 道路客运班线起讫地客运站点、途径路线备案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二十四条: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持进站协议向原许可机关备案起讫地客运站点、途经路线。 符合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二十四条 (一)提出申请,提交材料;
(二)主管部门进行形式审查;
(三)申请材料齐全,做出受理决定;
(四)勘验检查申请作业施工现场;
(五)根据勘验检查,提出办理意见;
(六)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决定;
(七)同意备案,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9 其他权力 班车客运定制服务备案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六十三条: 班车客运经营者开展定制客运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一)《班车客运定制服务信息表》;(二)与网络平台签订的合作协议或者相关证明。网络平台由班车客运经营者自营的,免于提交前款第(二)项材料。《班车客运定制服务信息表》记载信息发生变更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重新备案。 符合《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六十三条 (一)提出申请,提交材料;
(二)主管部门进行形式审查;
(三)申请材料齐全,做出受理决定;
(四)勘验检查申请作业施工现场;
(五)根据勘验检查,提出办理意见;
(六)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决定;
(七)同意备案,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10 其他权力 小微型客车租赁备案 二、《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2号)第七条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或者新设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后60日内,就近向经营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符合《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2号)第七条 (一)提出申请,提交材料;
(二)主管部门进行形式审查;
(三)申请材料齐全,做出受理决定;
(四)勘验检查申请作业施工现场;
(五)根据勘验检查,提出办理意见;
(六)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决定;
(七)同意备案,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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