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734952262G/202107-00109 | 组配分类: | 其他解读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应急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名称: | 【新闻发布会解读】【媒体解读】国新办举行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推动安全发展发布会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1-07-12 | 发布日期: | 2021-07-12 |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21年6月11日上午10时举行新闻发布会,请应急管理部副部长刘伟,应急管理部副部长宋元明,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副局长张昕,应急管理部政策法规司司长王宛生,应急管理部新闻发言人、新闻宣传司司长申展利介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推动安全发展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寿小丽:
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上午好!欢迎出席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布会。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为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相关情况,今天我们非常高兴邀请到应急管理部副部长刘伟先生,应急管理部副部长宋元明先生,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副局长张昕先生,请他们介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推动安全发展有关情况并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出席今天发布会的还有:应急管理部政策法规司司长王宛生先生,应急管理部新闻发言人、新闻宣传司司长申展利女士。下面,我们首先请宋元明先生作介绍。
宋元明(徐想 摄)
应急管理部副部长宋元明:
女士们、先生们,新闻界的朋友们,大家上午好。首先,我和刘伟副部长一行,代表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应急管理部感谢社会各界特别是新闻界的朋友们长期以来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昨天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将于今年9月1日施行。下面,我给大家简要介绍一下这次修改《安全生产法》的有关情况。
大家都知道,现行的《安全生产法》是2002年制定的,2009年和2014年进行过两次修改,今年是第三次修改。这部法律对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最高峰的时候是2002年,那年死亡大约14万人,现在已经降到了去年的2.71万人,下降了80.6%。重特大事故的起数高峰期是2001年,这年发生的事故起数是140起,下降到去年的16起,去年16起是历史最好水平,下降幅度88.6%。但是,现实警醒我们,过去长期积累的传统风险还没有完全消除,有的还在集中暴露,新的风险又不断涌现,虽然说全国生产安全事故总体上呈一个下降趋势,但是开始进入一个瓶颈期、平台期,而且稍有不慎,重特大事故还会出现反弹。同时新发展阶段、新发展理念、新发展格局又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因此,我们说现在的安全生产工作仍然处于爬坡期、过坎期。在这个阶段尤其现在正在开展全国安全生产三年行动、制定实施“十四五”安全生产规划的关键时期,对《安全生产法》进行修改正当其时、十分必要。这对我们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为我们爬坡过坎提供了强大的动力。
这次修改决定一共42条,大约占原来条款的1/3,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贯彻新思想、新理念。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的精神转化为法律规定,增加了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牢安全发展理念,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等规定,为统筹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
二是落实中央决策部署。这次修改深入贯彻中央文件的精神,增加规定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报告、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安全生产公益诉讼等重要制度。
三是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第一,强化党委和政府的领导责任。这次修改明确了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党的领导,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第二,明确了各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同时,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如果不太明确,法律规定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管部门。第三,压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同时,要求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全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切实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四是强化新问题、新风险的防范应对。深刻汲取近年来的事故教训,对生产安全事故中暴露的新问题作了针对性规定。比如,要求餐饮行业使用燃气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且保障其正常使用;要求矿山等高危行业施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不得非法转让施工的资质,不得违法分包、转包;还比如要求承担安全评价的一些机构实施报告公开制度,不得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同时,对于新业态、新模式产生的新风险,也强调了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义务。
五是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第一,罚款金额更高。现在对特别重大事故的罚款,最高可以达到1亿元的罚款。第二,处罚方式更严,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即责令整改并处罚款,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改整顿,并且可以按日连续计罚。第三,惩戒力度更大。采取联合惩戒方式,最严重的要进行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通过“利剑高悬”,有效打击震慑违法企业,保障守法企业的合法权益。
修改后《安全生产法》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下一步,应急管理部将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法》的宣传贯彻工作,确保本法顺利实施。
在这里,我也诚恳地希望媒体的朋友多宣传、多报道,帮助我们普法。也诚恳地希望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带头学法、守法,组织好本单位的学习贯彻,切勿到出了事故而后悔莫及,也切勿等到因违法受到重罚而后悔莫及。我也诚恳地希望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的执法人员严格执法、精准执法、规范执法,以实际行动让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彰显生命力,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平安的向往,让“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下面我和我的同事愿意回答记者朋友们的提问。谢谢大家!
寿小丽邀请记者提问(刘健 摄)
寿小丽:
下面进入提问环节,提问前请通报一下所在的新闻机构。
澎湃新闻记者
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提出,生产经营单位要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标准化建设,煤矿是最早启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行业领域之一,请问成效如何?下一步将如何做好衔接,贯彻落实好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呢?谢谢。
宋元明:
谢谢您的提问。这个问题请我们国家矿山安监局副局长张昕同志来回答。
张昕(徐想 摄)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副局长张昕:
安全生产标准化是煤矿企业提升安全生产水平的重要抓手,也是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强化安全监管的重要手段。经过50多年的发展,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内涵不断丰富,从原来的工程质量管理,发展到覆盖多要素、全方位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为煤矿企业夯实安全基础、提高安全保障能力发挥了重要作用,主要在以下4个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是有力推动了总书记重要指示落地生根。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对易发重特大事故的行业领域,要采取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推动安全生产关口前移。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质量标准化有机融合,实现了对“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的量化考核,有力提升了煤矿企业安全风险意识和风险管控能力。
二是有力推动了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细落实。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制度措施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投入进一步加大,井下作业环境和工作条件进一步改善,矿工的安全感、获得感、幸福感进一步增强。仅2020年,全国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共投入资金1296.69亿元。
三是有力推动了煤矿企业安全管理提档升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引入PDCA(计划、实施、检查、改进)循环改进模式,构建起自主运行、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真正实现软件与硬件、过程与结果、动态与静态达标相统一。截至2020年底,全国一、二级标准化煤矿已经占正常生产煤矿的75%以上。
四是有力推动了煤矿安全监管效能持续提升。通过制定出台激励政策、严格标准化现场检查,进一步增强了煤矿达标创建的内生动力,倒逼排查治理隐患的积极性。2020年,全国近40%的达标煤矿被抽查检查,100多处煤矿因管理滑坡等原因被降低或撤销等级。
此次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将“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修改为“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对标准化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下一步,我们将着力从3个方面进一步强化:一是强化矿山企业依法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将标准化建设与日常管理相结合,严格对标创建,切实提升安全管理水平;二是强化对标对表检查考核,做到达标一个、定级一个,决不允许降低考核标准,对达不到三级要求的矿山企业,要限期停产整改;三是强化动态抽查,对达不到原等级的矿山企业,要降级或撤销等级,推动矿山企业动态达标。谢谢。
香港中评社记者
修正案提出要对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请问这将如何组织评估,对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不落实将会如何处置?谢谢。
刘伟(徐想 摄)
应急管理部副部长刘伟:
谢谢你的提问。对生产安全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主要目的是为了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切实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防范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明确要求,要建立事故暴露问题整改督办制度,事故结案后一年内,负责事故调查的地方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评估,及时向社会公开,对履职不力、整改措施不落实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2018年、2019年,应急管理部先后组织开展了两次重特大事故调查处理情况专项督查检查和评估工作。2020年8月,针对事故多发势头,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安排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又组织开展了对近五年来12起特别重大事故、120起重大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回头看”工作。经过近几年的工作实践,我们已经对评估工作探索出了一套新的有效做法,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今年3月份,以国务院安委办文件正式印发了《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办法》中对评估主体、评估内容、工作方式、问题处理等方面都作了明确规定。
在评估主体方面,评估工作组原则上由参加事故调查的部门组成,可以邀请相应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职责同步开展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专家参加。
在评估内容方面,按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逐项对照开展评估。包括有关方面落实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情况,举一反三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事故责任追究问责落实情况等方面。
在发现问题处理方面,一是对措施未落实、落实不到位或者存在其他问题的,应当向相关地方政府和部门交办整改工作任务,督促整改。二是对重大问题悬而未决、重大风险隐患久拖不改、涉嫌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移交地方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严肃追责问责。三是对有关公职人员处理意见不落实,追究刑事责任工作明显滞后的,向地方党委和相应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通报情况,商请督促落实。评估结果还要通过媒体或者以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从近五年重特大事故落实情况“回头看”成效来看,开展评估工作切实推动了有关地方党委政府和部门翻旧账找差距,重新检视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查遗补漏解决了一批工作落实不彻底不到位的具体问题。谢谢。
封面新闻记者
刚刚发布人介绍了“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原则要求,能否具体介绍一下这次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哪些内容体现了“三个必须”的要求?谢谢。
宋元明:
这个问题我来回答。“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这就是我们安全生产领域所讲的“三个必须”的原则,是习近平总书记在2013年考察中石化黄岛经济开发区输油管线泄漏引发爆燃事故抢险工作时首先提出来的。这次修改《安全生产法》将“三个必须”写入了法律,进一步明确了各方面的安全生产责任,应该说,建立起了一套比较完善的责任体系。
首先,明确了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明确了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各个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以内对负责的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监督管理。比如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这些部门,分别对各自的行业实行安全监管。但是应急管理部门既要负责对这些行业的综合安全监督管理,同时我们也有直接监管的行业,比如冶金、有色、建材、轻工、纺织、机械、烟草、商贸这八大行业,还有危化品、烟花爆竹等,这都是应急管理部直接监管的,这是部门监管职责的明确。
二是明确新兴行业的安全监管职责。这几年新兴的一些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职责不明确,在法律上规定了以后,当不明确的时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的部门,防止部门之间互相推责而形成监管的“盲区”。比如近些年来出现的“农家乐”,既涉及到旅游,也涉及到餐饮,还涉及到农业农村,每一家的责任都不是唯一的,有时候哪个部门都不愿意接单,怎么办?就按照现在修改后的法律规定,由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指定一个行业部门来监督经营行为。
三是明确企业的决策层和管理层的安全管理职责。我们讲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这在企业里除了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以外,其他的副职都要根据分管的业务对安全生产工作负一定的职责,负一定的责任。我给大家举一个例子,比如一个企业总部,董事长和总经理是主要负责人,那么他就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但是还有很多副职,比如很多副总经理,分管人力资源的副总经理,对分管领域的安全要负责任。下属企业里面,安全管理团队配备得不到位,缺人,由此导致的事故这个副职是要负责任的。比如分管财务的副总经理,如果下属企业里安全投入不到位,分管财务的副总经理是要承担责任的。这就是我们说的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说到生产,我们很多企业里面都有管生产的副总经理,这个副总经理不能只抓生产,不顾安全,抓生产的同时必须兼顾安全,抓好安全,否则出了事故以后,管生产的是要负责任的,这就是“三管三必须”的核心要义。
当然,职能部门之间也要相互配合协作,所以这次法律规定,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之间要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这样才能依法加强安全监管工作,让部门之间既责任清晰,又齐抓共管,形成监管的合力。谢谢。
上游新闻记者
今年4月份以来,开展的一系列安全生产明查暗访,请问效果如何?这将作为常态化工作手段持续下去吗?谢谢。
申展利
应急管理部新闻发言人、新闻宣传司司长申展利:
谢谢你的关注。今年4月份以来,国务院安委办在安全生产考核巡查期间,分批组织了34个工作组,聚焦矿山、危化、消防、工贸、水上交通和渔业船舶,包括城市轨道交通等重点行业领域,对180多个企业单位进行了明查暗访,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
第一,增强了安全生产考核巡查的实际效果。明查暗访组积极配合考核巡查组开展工作,针对考核巡查组发现的问题线索追查到底,深挖背后的深层次矛盾问题,并且协调相关部委共同推进解决。同时,把明查暗访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纳入考核巡查报告,反馈给当地的党委政府和国务院安委会成员单位,推动安全生产考核巡查工作走深走实。
第二,加大了对安全生产问题隐患的曝光力度。与以往不同的是,这次明查暗访我们邀请了新闻媒体记者参加工作组,随同工作组一起下去,同步对发现的安全生产的问题隐患和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曝光。从4月份以来,我们一共组织了20多个媒体、50多名记者参加了明查暗访,在这个过程中采写了150多篇有份量的报道,曝光了矿山、危化、粉尘涉爆、水上交通和渔业船舶、燃气等重点行业领域的问题隐患和典型案例。这些报道发出来以后,发挥了非常好的警示教育作用,推动了实际问题的解决。
第三,更好地发挥了专家对安全生产指导服务的作用。我们把明查暗访和“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结合起来,安排了80多名相关行业领域的专家,随同明查暗访组一起下去,在排查安全隐患的同时,对相关企业单位提供安全指导服务,帮助企业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下一步,我们会进一步完善明查暗访常态化工作机制,采用“四不两直”的方式,就是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方式来摸实情、出实招,真正推动安全责任和安全措施的落实,切实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我们也希望媒体的朋友多参加我们的明查暗访,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在推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作用。谢谢大家。
宋元明:
我们7月份又要开展新一轮明查暗访活动。这个活动我们已经进入常态化,应急管理部有8个组,随时可以出去明查暗访。欢迎在座的各位记者参与我们的活动。谢谢。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记者
我们都知道,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的主体,在督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方面,修改以后的《安全生产法》有没有一些新的规定和要求?谢谢。
刘伟:
刚才,元明同志已经介绍了,这一次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其中一大亮点,就是进一步压实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是建立了几项重要的法律制度。
第一,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责任制。生产经营单位每一个部门、每一个岗位、每一个员工,都不同程度直接和间接影响着安全生产。安全生产人人都是主角,没有旁观者。这次修改新增了全员安全责任制的规定,就是要把生产经营单位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调动起来,形成人人关心安全生产、人人提升安全素质、人人做好安全生产的局面,从而整体上提升安全生产的水平。
第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是国内外企业安全管理的先进经验和成功做法。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就是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要定期组织开展风险辨识评估,严格落实分级管控措施,防止风险演变而引发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安全生产法》已经确立的重要制度,这次修改又补充增加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规定,目的是使生产经营单位在监管部门和本单位职工的双重监督之下,来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到位。
第三,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修改前的《安全生产法》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这次修改又增加了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投保的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高危行业领域主要包括八大类行业: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不仅仅包括本企业的从业人员,还包括第三方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相关救援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最重要的是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有事故预防的功能,保险机构必须为投保单位提供事故预防的服务,帮助企业查找风险隐患,提高安全管理水平。谢谢。
北京广播电视台记者
近日,河南新密煤矿涉嫌瞒报4人死亡安全事故,10人已被警方控制,想请问《安全生产法》对于类似隐瞒安全事故如何处理?如何防范打击瞒报行为?谢谢。
张昕:
刚才这位记者朋友所提到的是5月26日在河南省郑新中原乾通(新密)煤业有限公司发生的一起窒息事故,造成4人死亡。同时,有群众举报和媒体曝光,5月30日,河南省郑宏康辉(新密)煤业有限公司又发生了一起顶板事故,造成3人死亡,3人受伤。这两起事故均涉嫌瞒报,在群众举报和媒体曝光之后,经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政府核查属实。接到这两起事故报告后,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监局高度重视,要求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提级调查,进一步核实人数,查明原因,依法问责。同时,我们派出专门人员督导事故调查处理,对这两起事故瞒报情况向全国发出警示信息,要求各地各矿山企业深刻汲取这两起事故的教训,加大对矿山瞒报事故的打击力度。这两起事故现在都由我们派驻河南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牵头,成立事故调查组,展开事故调查。
瞒报安全事故性质十分恶劣,历来是安全生产领域推进依法治理、重点严厉打击的违法违规行为。为了打击事故瞒报行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制度制定印发,将严肃追究责任。
谢谢。
宋元明:
我补充一句。刚才张昕副局长谈到,除了应急管理部出台举报的办法规定以外,国家矿山安监局还专门出台了《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这个细则里有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可以匿名举报,通过手机留下密码,通过密码兑现奖励。请记者同志们广泛宣传。我们对待瞒报事故的态度是坚决的,举报一起、查处一起,查实一起、严惩一起。
海报新闻记者
这次修正后的《安全生产法》大幅提高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请问主要考虑是什么?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应急管理部将如何进一步严格执法、精准执法,贯彻落实修正后的《安全生产法》?谢谢。
宋元明:
谢谢你,你关注的问题很重要。习近平总书记讲过,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如何守住这条“红线”?依法管理是根本性的举措。这次《安全生产法》大幅度提高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就是要对违法行为真正起到强大的震慑作用,让生产经营单位不敢违法、不能违法,从根本上消除隐患、解决问题。
同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也会对营商环境造成极大的破坏,少数企业铤而走险,违法违规,利用不正当的手段谋取利益,就必然严重损害其他正规守法市场主体的正当权益,破坏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市场环境。因此,对违法行为加大惩处,也是对合法守信市场主体的保护。
下一步,应急管理部将和有关部门一起共同推动修改后《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一是强化普法,二是严格执法,三是精准执法。我们已经明确,厘清不同层级执法管辖权限,原则上要实现一家企业对应一个层级的执法主体,避免多层级重复执法。四是规范执法,严格执法不等同于滥执法,必须规范执法。五是奖惩结合,我们今年推出了一项新的制度,典型执法案例报告制度,要求省市县三级应急管理部门定期向应急管理部直接报送执法案例。我们对这些案例进行评价,选出严格执法、规范执法的优秀案例进行记功和嘉奖。对一些执法不严格、走过场、程序不规范的案例,要适时进行通报和批评。在执法同时,我们还要热情服务,既要严格执法,又要指导服务,发挥安全生产专家的作用。就像刚才申展利司长所讲的,明查暗访的同时,我们既要发现问题,又带着专家帮助指导解决问题,实现安全执法和企业发展的良性互动,达到服务企业、推动安全发展的目的。谢谢。
南方都市报记者
请问,应急管理部成立以后一直在推进“1+5”法律框架体系建设。这次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在其中处于怎样的地位?体系中其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修订进度如何?谢谢。
宋元明:
这个问题是关于法律框架体系的问题。请应急管理部政策法规司司长王宛生同志回答。
王宛生
应急管理部政策法规司司长王宛生:
非常感谢媒体朋友对应急管理法治建设的关心。2019年11月2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十九次集体学习时专门强调,要坚持依法管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提高应急管理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系统梳理和修订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抓紧研究制定应急管理、自然灾害防治、应急救援组织、国家消防救援人员、危险化学品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总书记这一重要指示,为我们擘画了应急管理法律体系的宏伟蓝图。应急管理部深入贯彻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在有关立法机构的指导下,全力推进应急管理法律体系建设。在对应急管理领域法律法规全面梳理的基础上,研究提出了“1+5”应急管理法律骨干框架。“1”就是应急管理方面综合性法律,“5”就是5个方面的单行法律,包括安全生产法、消防法,以及自然灾害防治、应急救援组织、国家消防救援人员等三个方面的法律,在整个大框架之下,我们又划分了安全生产、消防、自然灾害三个子法律体系。安全生产方面,我们围绕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将逐步形成包括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条例等相关领域安全生产的单项法律法规和规章组成的,比较系统的、相对完善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子体系。
目前,我们的进展是已经完成了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和煤矿安全条例草稿的起草工作,正在积极配合有关立法机关开展征求意见、调研、研究完善等工作。修改矿山安全法的工作已经启动,部内已经成立了领导小组,我们正在结合工作实际开展研究论证,抓紧修订完善起草出送审稿。谢谢。
香港经济导报记者
近期,山东能源枣矿集团新安煤矿、河南能源鹤壁煤电公司六矿、黑龙江龙煤集团鸡西矿业公司滴道盛和煤矿接连发生两起重大事故,一起较大涉险事故,经全力救援,12人获救,11人遇难,事故也暴露出安全发展理念树得不牢固,重大灾害治理措施落实不到位,请问如何防止同类事故重蹈覆辙?谢谢。
宋元明:
你讲的是近期一系列矿山事故的问题,还是有请张昕副局长回答。
张昕:
谢谢媒体朋友对我们近期矿山安全生产情况的关注。的确,最近一个时期,受疫情、大宗商品价格上涨等多种因素影响,矿山安全事故有所抬头,暴露出一些地区和矿山企业安全发展理念树得不牢固,重生产、轻安全,抢工期、赶产量,重大灾害治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甚至于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等违法违规生产建设,导致了同类事故重蹈覆辙。
为了有效防范近期事故抬头的态势,近期我们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和安排,召开了全国矿山安全生产视频会议,向全国发出了事故通报和警示提醒信息。对近期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再安排、再要求,下一步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树牢安全发展理念。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真正把确保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的要求落到实处。
第二,强化矿山重大灾害风险管控。按照“抓大风险、治大隐患、防大事故”的思路,科学研判重大安全风险,健全风险查找、研判、预警、防范、处置、责任等闭环机制,督促企业落实煤与瓦斯突出、水害等重大灾害防治措施。
第三,严格矿山安全监管监察。加大明查暗访和执法力度,督促对各类矿山的包保、盯守、巡查等责任落实,组织开展安全大排查、重点督导和异地联合执法,推进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集中攻坚。
第四,用好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武器,对典型的重大事故隐患比照事故调查处理,严厉打击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严肃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强化警示教育,促进企业落实法定责任,坚决扭转近期矿山事故多发的态势。谢谢。
香港紫荆杂志记者
去年4月以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已经部署开展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请问一年多来进展成效如何?要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实现本质安全,我们还面临哪些风险挑战?这次《安全生产法》修正后对当前的行动有什么指导推进作用?谢谢。
宋元明:
三年行动是经过党中央批准的,去年是第一年,今年是第二年,我们的三年行动包含“两个专题”“九个专项”。应该说经过一年半的行动,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
一是进一步树牢了安全发展理念。近期,我们专门制作了《生命重于泰山》的电视专题片,中宣部、国务院安委会、应急管理部联合下发各地和各有关部门正在组织学习观看。
二是防范化解了一批重大风险隐患。去年我们做实做细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的“两个清单”,聚焦危化品、矿山、道路运输等重点行业领域,边查边改,标本兼治。去年一年,各地共排查隐患1462.8万处,其中整改了重大隐患1.02万处。重大隐患就是容易导致群死群伤的隐患。去年责令停产整顿企业7.3万家,关闭取缔不符合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1.37万家。
三是着力推动系统治理。围绕“从根本上消除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要求,不断强化安全生产的源头治理、系统治理,抓住突出问题,对于重点地区“开小灶”。同志们都知道,去年一年在江苏“开小灶”,以点带面从责任体系、法规标准、基础设施、联动机制等方面强化治理措施,下大力气解决了一批影响安全生产的深层次矛盾问题。
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当前安全生产工作仍然面临着不少的风险挑战。
第一,有的地区发展和安全这两件大事没有统筹好,不能坚守安全的“红线”,仍然存在只重发展不顾安全的问题。比如河北省沧州市渤海新区南大港东兴工业园区,前几天这个园区里的一家企业叫鼎睿石化有限公司违规动火,导致储存危化品的油罐发生火灾。通过案例排查,我们发现这个工业区内有涉油企业56家,储罐544个,这56家企业里超过半数的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属于在建企业还没有投产,但是在建设期间就开始储存原油,这是相对大面积的行为。表明当地政府及监管部门风险排查不认真、不扎实,监管执法流于形式,而且这么大面积的油罐区,没有按照法规规定,建立专业的应急救援队伍,导致油罐着火以后,不能很快扑灭油罐火灾,等从别的地方调来专业的队伍,已经错过了非常好的时机,用了三天三夜的时间才把油罐的火灭掉。这就是非常典型的重发展、轻安全的案例。
第二,各类风险交织叠加。现在高危企业、工程桥梁、地下管网、农村建筑这些存量的风险凸显,新的风险又涌现。比如城市的大型综合体,现在煤改气、液化天然气的运量大幅度增加,还有很多新兴旅游项目,大家看到的玻璃栈道、网红吊桥,还有外卖骑手所带来的城市交通安全问题,这些增量的风险不断涌现。
第三,一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违法违规导致事故多发。我们在三年行动中还发现,一些安全评价机构恶性竞争,存在出具失实报告和虚假报告的行为。
第四,企业安全基础仍然薄弱,尤其是人员的安全素质、企业的工艺装备水平,包括技术支撑等方面,与本质安全要求还有很大差距。对这些风险和问题,这次修改的《安全生产法》提供的“武器”是很精准的,而且加大了这个“武器”的火力,应该说形成了强大的威慑。
所以,我们将继续扭住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这个“牛鼻子”,用好三年行动这个载体和抓手,用好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瞄准8类、32项攻坚任务,紧紧抓住冲击人民群众安全底线的问题,着力在今年破解难题。今年是攻坚之年,以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实际行动和实际成效践行“两个维护”。谢谢。
中国日报记者
我们注意到,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对矿山项目建设外包、危险作业等方面做了针对性修改,请您具体介绍一下。另外,矿山安全法治建设有什么计划和安排?谢谢。
宋元明:
涉及到矿山的《安全生产法》这次增加了相关规定,这个问题请张昕副局长回答。
张昕:
谢谢记者的提问。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针对矿山安全生产主要修改完善了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规范了矿山建设项目外包施工管理。近年来,多起事故暴露出矿山外包施工队伍资质挂靠、出租、出借和现场管理混乱等问题。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作了针对性的要求,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二是严格了动火、临时用电等危险作业要求。在原来规定的爆破、吊装等作业的基础上,这次增加了动火、临时用电作业时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这次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针对当前矿山安全生产存在的主要问题,作了明确规定,也为下一步矿山安全法治建设提出了要求。矿山安全法治建设起步比较早,特别是《矿山安全法》自1993年5月1日实行以来,在保障矿山安全生产、遏制重特大矿山安全事故、保护矿工生命安全健康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28年来,我国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监管监察体制机制等都发生了深刻变化,已不适应矿山安全生产的实际需要。
下一步,我们将加快推动《矿山安全法》的修订,同时紧紧抓住煤矿这个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推动将《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合并修订为《煤矿安全条例》,切实从源头上健全矿山安全重大风险管控机制、法律制度,推进全国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谢谢。
宋元明:
我补充一下,刚才说的矿山施工项目不得分包、转包规定,是从非煤矿山事故引发出来的,今年1月份,山东金矿事故调查期间发现转包分包非常严重,这次修改《安全生产法》的时候增加了这一条规定,但这一条规定绝不仅仅适用于非煤矿山,规定的是所有的矿山、金属、冶炼的建设项目,还有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等建设项目都适合这个规定,也请你们多宣传,使这几个行业的施工项目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不要搞转包分包。国内外事故证明,企业转包分包的区域往往是事故的多发区域。谢谢。
红星新闻记者
此次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中增加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规定。我们观察到,近两年危险化学品领域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中已经涉及到相关内容,请问贯彻落实和实施效果如何?谢谢。
刘伟:
谢谢你的提问。刚才张昕同志已经说了,双重预防机制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来的,要求“对易发重特大事故的行业领域采取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推动安全生产关口前移”。
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安委办同年又印发了《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等重要文件。对企业构建双重预防机制提出了明确要求。随后,各地积极开展了双重预防机制的建设工作,比如山东省、河南省,还对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制定出台了地方性法规和分行业地方标准,选树了一批典型的示范企业,取得了明显的工作成效。
近年来,应急管理部持续推动危险化学品领域的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工作,制定出台了《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等多项规定,规范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工作。去年2月,为了坚决遏制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应急管理部提请中办、国办出台了《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同年4月份,国务院安委会又印发了《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对推进危险化学品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
同时,从去年开始,应急管理部也在积极推进危险化学品企业基于工业互联网建设双重预防机制试点工作。目前这项试点工作已经取得了阶段性成效,经过认真评估总结以后,条件具备时将开展示范推广。
这次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将有关双重预防机制决策部署和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法律的规定,有利于双重预防机制建设落地见效,进一步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整体防控能力。
谢谢。
寿小丽:
谢谢各位发布人的介绍,也感谢各位记者朋友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关心。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就到这里,大家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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