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养对象: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二)无生活来源;(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供养标准:2020年,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
1、生活标准:农村分散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为690元/月,农村集中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为827元/月。以上标准不含基础养老保险、高龄补贴和土地收益金等。
2、护理标准:乡镇(街道)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特困人员应当享受的照料护理标准。
城市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半护理115元/月,全护理130元/月;
农村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半护理85元/月,全护理120元/月。
申请材料:身份证、户口簿、残疾证和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
申请程序:1、申请。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社区)可以代为提交申请。申请人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填写《特困人员申请及授权书》,如实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授权管理机关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
2、审核。乡镇(街道)受理特困供养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在村(社区)协助下,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了解并评估申请人家庭实际生活情况和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后,乡镇(街道)在5个工作日内,在村(社区)的协助下,组织开展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对民主评议无异议的社会救助申请家庭进行公示。公示7日后,对符合条件的,乡镇(街道)民政所提出审核意见,经分管负责人批准后,提交乡镇(街道)联审联批小组审查。
3、审批。乡镇(街道)联审联批小组召开评审会,对前期的审核材料、办理过程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审批意见。按照会议审批结果,统一填写《审核审批表》,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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