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市、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统计调查项目,保证政府统计的科学性和权威性,确保统计数据质量,减轻统计调查对象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统计局、省统计局有关规定,以及3月12日国家统计局印发的《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国家统计局关于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21〕45号)文件第二十四条“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加强对市、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的要求,我局在参照《国家统计局关于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的前提下,结合我省和市县统计工作实际,在广泛征集市级统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安徽省市、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送审稿。送审稿提请省统计局2021年4月22日第15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以局文件印发。
二、主要内容
《安徽省市、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主要以《国家统计局关于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为参照,并根据实际作了相应修改(具体修改情况见附件),《安徽省市、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分总则、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统计调查项目的监督管理、附则共五章,计二十五条,其中,总则2条,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7条,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8条,统计调查项目的监督管理6条,附则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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