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
经研究同意,现将《宁国市2021年中央财政支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发展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宁国市2021年中央财政支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发展项目实施方案
2、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示范主体创建申报表
3、宁国市2021年中央财政支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发展资金项目申报表
2021年10月27日
附件1:
宁国市2021年中央财政支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发展项目实施方案
根据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1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皖农计财函〔2021〕779号)文件精神,中央财政2021年下达我市支持示范农民合作社示范家庭农场农业生产发展资金250万元,为提升政策的精准性、指向性和实效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以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为核心目标,加快培育发展不同产业、不同模式、不同区域的规模适度、经营效益好的家庭农场;加快推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质量提升、带动小农户能力增强,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实现产业兴旺、乡村振兴。
二、支持对象。
宁国市级及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联合社)和宁国市级及以上示范家庭农场。
三、支持条件
1、项目实施主体列入各级示范合作社(家庭农场)动态名录。
2、支持示范合作社制度健全、管理严格、运行规范,通过应用会计软件或委托财务代理方式规范财务管理。
3、示范合作社、示范家庭农场未录入农业农村部“新农直报系统”和农业农村部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的不予支持。
4、2020年已经承担中央财政该类项目的主体,但未能完成实施任务的,本年度不予支持。
5、同一法人(或夫妻俩)实质上领办多个示范主体,不得同时享受多重支持。
6、涉及生产用房建设的,未完成用地报批手续的不予支持。
7、已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征信系统列入征信黑名单的不予支持。
8、支持的示范社当年新培育的家庭农场数不少于2家。
四、支持重点
1、当年用于提升生产经营能力的新建项目,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资、农产品初加工设备、休闲农业、农产品电子商务和品牌营销等方面。
2、支持示范家庭农场应用绿色生产技术、打造适度规模经营样板;
3、列入农村产业带头人培育对象的示范合作社家庭农场;
4、积极参加农业农村局统一组织的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
五、补助环节
1、建设类:创建高质量发展示范主体样板。
创建数量:不超过40个。
申报主体:宁国市级及以上示范合作社、宣城市级及以上示范家庭农场。
建设内容:2021年度基地建设、办公场所建设、制度建设、购置农产品初加工设备、农产品电子商务和品牌营销等方面。
补助标准: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原则上建设类项目按照不超过建设总投资的30%落实奖补资金,国家级示范合作社不超过15万元;省级示范合作社不超过10万元、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和宣城市级示范合作社不超过8万元、宣城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和宁国市级示范合作社不超过6万元,申报主体较多时,按比例补助。
申报此项奖补的示范主体需规范化运行、台账完整、制度健全、财务规范,建设投资需通过申报主体对公账户规范支出,并提供等额的正规发票,否则不予奖补。
2、奖补类:
(1)被评为2021年度宁国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每个补助1万元、被评为2021年度宁国市级示范合作社每个补助1.5万元;被评为2021年度宣城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每个补助2万元、被评为2021年度宣城市级示范合作社每个补助2.5万元;被评为2020年国家级农民示范社的每个补助5万元。
(2)对本年度由农业农村局组织参加的合肥农交会、上海农交会等展会的示范家庭农场、示范合作社,每家每次补助0.5万元。
3、培训类:
由农业农村部门于12月底前组织50-100名学员参与全市示范合作社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培训,培训对象为示范合作社理事长、示范农场负责人、农村产业带头人等,培训采用授课、座谈、现场教学、外出考察等方式。
五、项目申报程序
(1)建设类项目由示范主体自主申报拟实施项目,将附件2及相关材料于11月5日前报至农业农村局,如申报主体超过40个,需经评审后确定创建主体。创建主体应于12月30日前完成项目建设,并向宁国市农业农村局提出验收申请,联系电话:4015062。
(2)农产品展示展销类,以正式文件或行业主管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进行奖补。
六、建设类项目申报材料
创建主体将附件3及相关材料报至农业农村局,建设类项目投资金额10万元(含)以上的需提供专项财务审计报告。
1、示范农民合作社申报建设类项目需报送以下材料:
(1)项目建设申报书及建设合同、对公账户支付的银行回执单(交易记录)、发票;
(2)注册登记的营业执照及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3)合作社年报证明(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截图);
(4)当年新增2家家庭农场营业执照复印件;
2、示范家庭农场申报建设类项目需报送以下材料:
(1)项目建设申报书及建设合同、对公账户支付的银行回执单(交易记录)、发票;
(2)注册登记的营业执照及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3)家庭农场年报(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截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