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城管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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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020032569337/202206-00020 组配分类: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宁国市城管执法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处罚分表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6-01 发布日期: 2022-06-01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处罚分表
发布时间:2022-06-01 17:31 来源:宁国市城管执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条件

程序

对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处罚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二)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第二十七条: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对损坏城市树木花草

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建设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处罚

对擅自砍伐城市树木

对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处罚

对损坏城市绿化设施

对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处罚

对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的处罚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

对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损伤且拒不采取救治措施的处罚

《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古树名木养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损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在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采取相应的救治措施;拒不采取救治措施的,由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救治,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损伤且拒不采取救治措施

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建设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损害古树名木行为的处罚

《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砍伐或者擅自移植古树名木,未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古树名木,并处以古树名木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刻划、钉钉、攀树、折枝、悬挂物品或者以古树名木为支撑物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二)在距离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5米范围内取土、采石、挖砂、烧火、排烟以及堆放和倾倒有毒有害物品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剥损树皮、掘根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古树名木保护方案未经批准,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处罚。

对损害古树名木行为

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建设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擅自处理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死亡的古树名木的处罚

《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未经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死亡的古树名木。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处理未经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死亡的古树名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每株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擅自处理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死亡的古树名木

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建设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处罚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

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建设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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