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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划 |
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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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林地保护利用、造林绿化、森林经营、天然林保护等相关专项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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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制阶段责任:组织规划编制单位、有关部门、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开展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专家、相关部门审查,依法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举行听证、公示;必要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3、报批阶段责任:根据法定审批权限,上报审批,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定期跟踪评估国土空间规划实施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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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而未组织编制规划的; 2、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和修改国土空间规划的; 3、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审查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4、在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及审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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