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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决 |
渔业生产纠纷裁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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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四条:“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本行政区域的渔业,由本行政区域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渔业,由毗邻区域的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管理办法共同管理,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管理权属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 渔业生产纠纷实行分级调处。跨行政区域的,由纠纷双方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调处,调处不成的,由上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裁决。 |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四条 |
(一)提出申请,提交材料; (二)主管部门进行形式审查; (三)申请材料齐全,做出受理决定; (四)根据勘验检查,提出办理意见; (五)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决定; (六)针对具体事项进行裁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