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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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港口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港口镇2021年行政确认分表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12-06 发布日期: 2021-12-06
港口镇2021年行政确认分表
发布时间:2021-12-06 15:09 来源:港口镇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权力类型

权力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条件

程序

行政确认

兵役登记

1、《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兵役机关批准。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2、《安徽省征兵工作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兵役机关的要求,按时通知适龄公民到兵役登记站进行兵役登记。

达到服役年龄的男性公民,应当按照县、市兵役机关的通知进行兵役登记。接到通知后,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前往登记的,可以书面委托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代为登记。

当年12月31日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和学历证明及其它有关证件,到户口所在地的兵役登记机构进行兵役登记。当年年满17周岁的应届高(含相当于高中学历)毕业生,本人自愿或者根据需要也可以进行兵役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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