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程序 |
追责情形 |
备注 |
1 |
行政征收 |
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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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务院
令第六百四十一号公布)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2.《安徽省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4月24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一百八十三号公布)第五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已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告知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所补材料。2、审查阶段责任:提出初审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备案证明。5、事后管理责任:对作出准予备案结论的材料归档。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4、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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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征收 |
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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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务院
令第198号公布)第三十七条: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城市道路占用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核定;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告知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征收标准,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所补材料。2、审查阶段责任:提出初审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备案证明。5、事后管理责任:对作出准予备案结论的材料归档。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4、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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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征收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2]80号,2002年12月9日发布)第11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提出拟办意见。 3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备案证明。5、事后管理责任:对作出准予备案结论的材料归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备案申请;2、对不符合条件的备案申请予以受理的;3、违规收取费用的 ;4、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其他行为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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