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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003255124U/202112-00060 组配分类: 临时救助
发布机构: 宁国市民政局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临时救助办理条件、办理材料及流程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12-10 发布日期: 2021-12-10
临时救助办理条件、办理材料及流程
发布时间:2021-12-10 10:05 来源:宁国市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办理条件:临时救助作为社会救助体系中一项托底的制度安排,其救助对象范围应覆盖全体有“急难”的群众,不针对特定人群,不受身份、户籍地申请限制,只确定是否发生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急难”群众的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救急难”作为一项兜底线的工作措施,其对象既包括现行救助制度已经覆盖的对象,也包括现行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的对象。主要包括下列“急难”家庭和个人: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溺亡、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爆炸、雷击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经济损失或一个时期支出陡增,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因突患疾病需要紧急治疗,个人和家庭暂时无法支持或无力支持的;因自我创业失败、就业下岗,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发生困难的;其他急难情况需要救助的。(符合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下列低收入及其他特殊困难家庭和个人:因基本医疗、基本居住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因家庭成员一直残疾,造成个人负担的康复、护理等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长期困难的;因子女就学(不含自费择校、出国留学等高消费教育)造成家庭必需支出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为继的;其他特殊困难需要救助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实施临时救助。

1.家庭财产超出规定的情形:

1)车辆:拥有两辆以上(含)汽车,或有一辆价值较高的生活消费用汽车(价值不得超过我市年低保标准10倍);

2)房产:有两套以上(含)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我市人均住房保障标准面积;申请之前一年内或认定有效期内,兴建或者购买房产;

3)金融资产:人均金融资产超过我市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对于维持家庭生产生活必须的财产,可以在认定时予以适当豁免。

2.拒绝配合有关部门对申请人家庭及其相关人员经济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其经济状况的家庭;

3.拒绝提供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或提供虚假、不完整的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致使无法对其家庭经济状况依法进行全面信息核对的家庭;

4.通过离婚、赠予、转让、分户等方式故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故意放弃法定应得赡(抚、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家庭;

5.高消费行为的家庭;

6.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且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不从事生产劳动人员的家庭。

办理流程: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因病残、年老体弱等原因不能自行申请的,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申请材料:申请人户口簿(户籍证明)或居住证、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查验),低保、特困供养或低收入家庭等相关证明材料;导致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

救助标准:1.对符合急难型对象条件的,根据救助对象困难情形和困难程度分档救助。困难程度较轻的,救助标准控制在不低于我市低保标准2倍;困难程度稍重的,救助标准控制不高于低保标准4倍;困难程度较重的,救助标准控制不高于低保标准6倍;困难程度严重的,救助标准控制不高于5000元水平救助;困难程度特别严重的,“一事一议”方式确定救助金额。

2.对符合支出型对象条件的,临时救助标准实行城乡统筹,与我市低保标准挂钩。因疾病、残疾康复、教育就学及其他情况,造成生活困难的,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民社救20194号)文件要求的标准开展救助。其中医疗费用和残疾康复费用支出参照《安徽省低收入人口认定及救助暂行办法》(皖民社救字202178号)第二章第十一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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