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经开区行政确认分表 |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子项 |
实 施 依 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1 |
行政确认 |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政府投资类(基础设施、公用设施等)、工业类项目(含仓储物流、总部研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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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订)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
1、受理阶段责任:初步审核申报材料,查看材料是否齐全、真实;一次性告知;按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包含具有相应测绘资质测绘的竣工测量材料、房产测绘部门出具的房产测绘材料、建设工程竣工图)等材料,核定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要求;现场查看;提出审查意见。3、确认阶段责任: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要求的,予以核实;对不符合的,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4、送达阶段责任:符合的制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2、《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八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要求进行核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核实;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要求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要求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
1、对符合规划核实要求的未受理、未核实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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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予以受理、核实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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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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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核实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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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收取贿赂,或为他人谋取不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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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2 |
行政确认 |
违法建设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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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1、受理阶段责任:初步审核申报材料,查看材料是否齐全、真实;一次性告知;按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划许可的要求,并结合申报材料对违法建设进行审查,现场查看后形成初步审查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对违法建设认定意见的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4、送达阶段责任:出具认定意见书面文件,并在送达回执上签字。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2、《安徽省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第十二条: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二)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对擅自搭建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
1、对符合法定条件应当认定而未受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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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认定而予以受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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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决定义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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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认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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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收取贿赂,或为他人谋取不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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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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