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子项 |
实 施 依 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1 |
行政规划 |
国土空间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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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1、编制阶段责任:组织规划编制单位、有关部门、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开展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五条: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专家、相关部门审查,依法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举行听证、公示;必要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
1、应当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而未组织编制规划的; |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将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融合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实现“多规合一”。 |
3、报批阶段责任:根据法定审批权限,上报审批,信息公开。 |
2、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和修改国土空间规划的; |
4、《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87号):各地不再新编和报批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等。 |
4、事后监管责任:定期跟踪评估国土空间规划实施情况。 |
3、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审查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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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4、在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及审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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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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