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管理流程
(1)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皖教督〔2018〕8号)(见附件)规定:
督导评估内容与标准: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认定,包括资源配置、政府保障程度、教育质量、社会认可度四个方面内容。
督导评估程序:(一)县级自评;(二)市级复核;(三)省级评估;(四)国家认定。
(2)《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国家督导评估认定工作规程>的通知》(国教督办函〔2019〕30号)(见附件)规定:“第二条 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的督导评估认定工作(以下简称“国家评估认定工作”),由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第四条 国家评估认定工作包括资格审核、社会认可度调查、指标审核、实地核查、结果认定五个流程,依次进行。在资格审核、社会认可度调查、指标审核、实地核查流程中,如发现存在未达到《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规定标准要求的情况,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即终止对该县当年的评估认定工作,同时终止对该县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当年的评估认定工作。”
2.监督方式
教育督导科电话:4013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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