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办理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二条。
二、受理条件
农村村民未拥有宅基地可申请宅基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三、申请材料
农户宅基地书面申请
四、办理程序
1、村级组织征求意见、讨论、公示。
2、村级组织审查
3、乡镇(街道)联审,依照法定条件和标准作出许可(同意)或不予许可(同意)的决定;
4、乡镇(街道)予以批准,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五、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六、咨询方式
南山街道城乡管理部:0563-4185685
受委托批准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木的采伐许可的服务指南
一、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
二、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发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三、审批条件
(1)林木采伐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名称预先核准书或公民身份证复印件;(3)有法律效力的山林权属证明;(4)符合规定的伐区调查设计文件;
(5)上年度采伐迹地更新验收合格证明。
四、申请材料
集体(个人)林木采伐申请表;纸质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林权证;林权证在信用社抵押的需要信用社同意采伐的证明;村委会开具证明此地块属于农地不属于林地(在农地种植林木的);集体的林木需再附上组上的会议记录,需2/3以上村民同意并在会议签到表按手印。
五、审批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办结
六、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七、审批收费
此项行政许可项目不收费
八、审批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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