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城管执法局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宁国市城管执法局> 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 城市综合执法> 违法建设
索引号: 11341702020032569337/202112-00920 组配分类: 违法建设
发布机构: 宁国市城管执法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宁国市城管执法局2021年12月第五周违法建设行政处罚公示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12-31 发布日期: 2021-12-31
宁国市城管执法局2021年12月第五周违法建设行政处罚公示
发布时间:2021-12-31 17:38 来源:宁国市城管执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数据来源单位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备注 执行情况 当前状态 公示期限 地方编码 数据更新时间戳 公开状态 信息项名称 处罚名称
冯经建 自然人 身份证 342524****0015 宁城管(规划)行执罚决字〔2021〕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冯经建于2020年11月取得宁国市城市核心区农村居民维修(拆建)申报表,审批面积为94.98平方米,砖混结构一层,实际建设面积为102.64平方米,超过审批面积7.66平方米。调查取证后认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冯经建于2020年11月取得宁国市城市核心区农村居民维修(拆建)申报表,审批面积为94.98平方米,砖混结构一层,实际建设面积为102.64平方米,超过审批面积7.66平方米。调查取证后认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冯经建户超面积建设部分予以没收,对冯经建户违建实物按照市场评估价值没收相应金额人民币玖仟陆佰伍拾贰元整(¥9652.00元))。 0.965200 2021/12/28 2021/12/28 2022/12/28 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13417020032569337 安徽省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13417020032569337 已执行 1 一年 341881 2021/12/31 公开 行政处罚 冯经建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案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