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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划 |
组织编制防震减灾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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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防震减灾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 《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防震减灾规划和本地区震情、震害预测结果,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规划。防震减灾规划、城乡规划等相关规划应当相互衔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做好防震减灾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 |
1.准备责任:做好规划编制的前期调研论证工作;建立组织、确定人员、拟定编制方案; 2.编制责任:市地震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防震减灾规划和本地区震情、震害预测结果,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防震减灾规划。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编制防震减灾规划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资料。防震减灾规划报送审批前,市地震部门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防震减灾规划组织编制部门和城乡规划组织编制部门应当对规划内容相互衔接。 3.送审责任:市地震部门在省发展改革部门的指导下,组织专家对防震减灾规划进行论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安徽省地震局备案。防震减灾规划报送审批文件中应当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4.执行责任:防震减灾规划一经批准公布,应当严格执行;因震情形势变化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依法编制全市防震减灾规划的;; 2.未经衔接或专家论证的规划,擅自报请批准和公布实施防震减灾规划的; 3.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4.规划编制过程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的; 5.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6.编制规划及实施过程中发生贪腐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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