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住建局(市人防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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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宁国市住建局(市人防办)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办理指南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1-06 发布日期: 2022-01-06
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办理指南
发布时间:2022-01-06 11:33 来源:宁国市住建局(市人防办) 浏览次数: 字体:[]

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办理指南


一、申请条件

1. 有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2. 有安全评估报告(适用于燃气管道、电力管线);

3. 有事故预警和应急抢救方案(适用于燃气管道、电力管线);

4. 有管线、杆线架设设计图纸;

5. 管线、杆线符合规划布局。


 二、申请材料

行政许可申请表


三、申请流程

 1、申请人向窗口提交材料;

2、受理,行政审批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

3、审查,行政审批科会同住建局设施科对材料进行审查;

4、决定,主任办公会审查决定;

5、10个工作日内窗口送达申请人。


 四、法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9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第二条第(二)项: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3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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